中新網8月19日電 從今年9月1日開始,在杭州的行政官司中,行政“一把手”也將站到被告席上。據《錢江晚報》報道,《杭州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暫行辦法》于近日出臺,其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如此一來,“告官不見官”現象會越來越少。
適用范圍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行政機關;受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職權的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街道辦事處。
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的情形
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以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社會影響重大、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活動將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上級部門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應當出庭訴訟數量
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行政機關以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訴訟案件,該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達到3起以后,可以由本單位行政副職代為出庭應訴。應當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首長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說明情況,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本單位的副職代為出庭應訴。
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活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檢查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行政首長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出庭應訴;因未依法應訴、舉證等導致行政案件敗訴而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未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裁定書的;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未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考核
出庭應訴工作,還與行政首長工作考核掛鉤,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圍。(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