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4日電 據中央政府門戶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
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分別是: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圍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土地督察沈陽局,督察范圍為: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及大連市;國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圍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寧波市、廈門市;國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圍為: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國家土地督察濟南局,督察范圍為:山東省、河南省及青島市;國家土地督察廣州局,督察范圍為: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及深圳市;國家土地督察武漢局,督察范圍為:湖北省、湖南省、貴州省;國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圍為:重慶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國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圍為: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為正局級,每個國家土地督察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和國家土地督察專員(司局級)若干名。根據工作需要,國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適時向其督察范圍內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派出國家土地督察專員和工作人員進行巡視與督察。
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監督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執法情況,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監督檢查土地管理審批事項和土地管理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監督檢查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貫徹中央關于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要求情況;開展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承辦國土資源部及國家土地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事項。
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事項,省級人民政府在報國務院時,應將上報文件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的,應及時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報告。依照法律規定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事項,應及時將批準文件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糾正意見。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應及時向其督察范圍內的相關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由國家土地總督察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審批。整改工作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由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審核后,報國家土地總督察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