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3日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北京宣武法院12日發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該院2003年一年受理各類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只有269件,而2006年1至3月已經達到977件。該院法官通過其審理的上千件物業糾紛案進行分析得出的結論是:物業管理糾紛中有近70%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的物業糾紛。
物業糾紛迅速增加的四大原因
調查顯示,物業糾紛案迅速增長有四大原因:其一,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物業管理糾紛不斷增多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國尚沒有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是何種關系、如何組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如何收費等,基本上無章可循。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導致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完善,雙方的責、權、利不清楚,不僅容易發生糾紛,且出現糾紛后往往難以處理。
其二,建管不分的管理體制,是引發物業管理糾紛的根源。相當一部分物業公司從屬于房地產開發商,這種建管不分的“父子關系”體制,使在房屋驗收和接管過程中,物業公司不敢為業主把關,為日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調查表明,物業管理糾紛中有近70%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的。不少開發商在售房期間進行欺騙性宣傳、盲目承諾,結果業主入住后發現原來的承諾沒有兌現,在找不到開發商的情況下,業主只能把矛頭對準物業公司。
物業糾紛的第三個原因是物業公司角色錯位,行為不規范。物業公司和業主本是平等的主體關系,而現實中物業公司往往將自己凌駕于業主之上,無視甚至侵害業主權益,從而使矛盾激化。
其四,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消費觀念、消費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一些業主在買房時缺乏對長達幾十年的物業費作出充分的心理和經濟準備,無能力交納物業費。還有的業主只愿意付非常少的物業費,卻期望得到更好的物業服務。
物業糾紛主要有6種類型
調查顯示,目前物業糾紛的類型包括:業主拖欠物業費、供暖費糾紛;公共費用分攤糾紛;小區車位收費引發的糾紛;業主私搭濫建引起的糾紛;業主在小區人身財產丟失所受到侵害或傷害引起的糾紛;開發商、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管理區域引起的糾紛等。
法官給解決物業糾紛開藥方
如何解決目前物業管理面臨的困境,法官們建議:一、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出臺物業管理法律,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行業的管理,改變物業管理費的包干制收費模式,形成市場競爭制收費模式;二、確立業主委員會的法人地位,積極發揮業委會在協調業主和物業公司矛盾中的作用;三、規范物業管理企業,有關部門有必要在充分考察的基礎上,啟動物業管理培訓工程,確保所有物業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四、同時進行職業道德培訓,提高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
目前的《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對地下車庫、小區地下室等共用設施和共用部位的權屬等作出規定,建議應盡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