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2日電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演員王伯昭狀告張衛健、謝霆鋒及北京慈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張衛健、謝霆鋒在民事上有重大過失,但由于王伯昭未能提供相關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證據,故駁回原告王伯昭的訴訟請求。據上海《新聞晚報》報道,對于這一結果,王伯昭本人昨天用八個字表達心情“喜憂參半,繼續上訴”。
據報道,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表明,為了防止發生演員人身傷害,劇組導演在事前已就打擊強度進行了演示,但在拍攝過程中張衛健、謝霆鋒未按演示強度擊打,造成王伯昭輕微傷(上限),據此,應認定兩被告有重大過失,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而慈文公司在電視劇拍攝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致王伯昭人身受到侵害,故應與張、謝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以上的法律認定,王伯昭感到一絲欣慰和驚喜:“這最起碼從法律上認定了被告方的錯誤。在駁回我的上訴同時,也給了他們50大板。另外,法院還判決了總計15160元的訴訟費原被告各承擔一半。這也是各打50大板的體現。”
關于王伯昭主張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一節,法院認為因王伯昭受傷后慈文公司已支付相關費用,王伯昭提出的經濟損失又未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同時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精神損害的嚴重后果,故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王伯昭的訴訟請求。
對此,王伯昭表示:“被告至今根本沒有付給我一分錢。他們提供的所謂給我的將近兩萬元中,有1.2萬元是我合同到期后超時拍攝的勞務費用,另外的八千多元是住院醫療費用。這些都與賠償沒有關系。”據悉,王伯昭今天將和律師商量之后,準備繼續上訴。(張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