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四日電 題:李家泉解讀《反分裂國家法》
中新社記者 王辛莉
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十四日上午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記者隨即采訪了臺灣問題研究專家李家泉,請他解讀這部剛頒布的法律。
李家泉是中國社科院臺灣研究所資深研究員,北京聯合大學臺灣研究所名譽所長,北京臺灣經濟研究中心理事長,海峽兩岸關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
記者:《反分裂國家法》今天正式通過生效了,這部法律出臺有什么背景?
李家泉:《反分裂國家法》出臺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港澳相繼回歸前后,大陸一些從事臺灣研究的學者包括法律界專家,曾探討過制定《臺灣基本法》的問題;第二階段是一九九九年李登輝提出“兩國論”、后來陳水扁又拋出“一邊一國論”,有關專家學者才呼吁并著手研究《國家統一法》;第三階段是去年以來,由于在臺執政的民進黨與主張“臺獨”的臺聯黨相呼應,加快“正名”、“修憲”等步伐,大陸經慎重考慮,才決定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由此可見,《反分裂國家法》完全是“臺獨”分裂勢力逼出來的,是大陸為適應當前臺海形勢發展需要而制定的。
記者:為什么最后制定的是《反分裂國家法》而不是《國家統一法》?
李家泉:之所以未制定《國家統一法》,是因為當前最重要和緊迫的任務是遏制“臺獨”發展勢頭。從這個角度看,大陸不僅沒有以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的打算,而且是誠心誠意追求和平,因此,這部法律應該說是一部和平法。
我認為《反分裂國家法》有四個特點:一預防性——亮出“紅燈”或“警燈”,防止臺當局盲目闖入不該闖的紅燈或警燈區。二和平性質——反對“臺獨”就是保衛和平。“有‘臺獨’就沒有和平”是該法特別強調的。三它保護臺灣絕大多數民眾——該法針對的只是少數頑固不化的“臺獨”勢力而非廣大臺灣同胞。四維護地區安全——只要島內不搞“臺獨”,不搞分裂,臺海就沒有戰爭,這個地區和人民安全就會有保障。
因而,《反分裂國家法》充滿善意,是有利于改善和發展兩岸關系和最終實現和平統一的法律。
記者:這部法律對促進兩岸關系發展意義何在?
李家泉:我認為這部法律有兩方面重要意義:一是“以法制法”,把大陸對臺政策“法制化”,內制臺當局的“法理臺獨”,外制外國勢力以立法形式干涉中國內政。較之此前大陸領導人的宣示,立法更具法律約束力。二是“宏觀調控”,只要臺灣不搞“臺獨”,不破壞“大陸與臺灣同屬于一個中國”的現狀,不破壞兩岸主權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其它屬于島內“治權”范圍內的事,由在臺灣的中國人自己管理。
記者:關于《反分裂國家法》有各種傳言,您怎么看待這些傳言?
李家泉:一個時期來,各方面尤其是臺灣島內確實存在《反分裂國家法》的種種傳言。諸如有的說它是“戰爭法”——為動武確立“法源”;有的說它是“授權法”——旨在授權軍方“先斬后奏”;有的說它是為“改變現狀”——要“吞并臺灣”,諸如此類。
我個人認為,《反分裂國家法》的基本精神,是要力爭以“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實際上,只要臺灣不搞“臺獨”,不搞分裂,大陸是不會以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的。顧慮沒有必要。事實上,該部法律四分之三的篇幅表達了發展兩岸關系和維護海峽兩岸和平穩定的愿望。包括建立兩岸交流、談判機制等。我相信臺灣老百姓了解《反分裂國家法》后,最終傳言會不攻自破。
記者:《反分裂國家法》為什么沒有定出兩岸統一的時間表?
李家泉:沒有統一時間表,是因為事實上統一時間表不在大陸,而在臺灣方面。美國紐約大學一位教授說得好:“大陸對臺灣會不會、或何時用武力,已不操之于北京;而是完全由臺灣當局決定會不會、或何時決定實現分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