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2日電 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在深圳將受法律保護。日前,獲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以專條形式明確規定了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這在全國尚屬首次。社會輿論認為,《條例》為輿論監督撐起了“保護傘”,具有“破冰”意義。
據人民日報報道,《條例》幾經修改,很多條款、內容被增刪,但賦予媒體輿論監督權的初衷,從未動搖,并日益完善。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獲得通過,其中,賦予媒體采訪權、建議權和人身保障權,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將被追究法律責任等條款成為最大的亮點。
此外,為使記者的輿論監督權落到實處,《條例》還首次提出對阻礙新聞輿論監督造成嚴重影響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004年,深圳媒體的年終總結中“恐嚇”可能成為“關鍵詞”之一:3月,兩名記者因在“梳理行動”中的批評報道,收到恐嚇信;4月,一名記者因對一處違法建筑進行曝光,接到11個恐嚇電話;8月,因報道黑診所,《晶報》記者受到恐嚇。
然而正是媒體一次次地揭露真相,推動了深圳市政府開展的“凈暢寧”工程、“梳理行動”、“城中村治理”等一系列與深圳市民密切相關的“戰役”,并最終形成政府、媒體和市民共同參與的“大合唱”。在深圳與媒體打交道最多的人———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王京生這樣評價深圳媒體:“敢于直面問題、一追到底,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早在2003年,深圳市就已積極推進制度建設,主動把輿論監督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2003年,深圳市委下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輿論監督第一次載入了市委的規范性文件。2004年上半年深圳又實施《行政機關政務公開暫行規定》等規章,要求政府信息以不公開為“例外”。同時,重新修訂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更強調了媒體對行政行為的輿論監督。
深圳市也清楚地意識到,缺少法律對新聞監督的強制性保護,新聞記者的采訪權、評論權和輿論監督權難以完全到位。正如深圳市委常委、紀委書記譚國箱所說,只有保障新聞監督權,才能更好地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于是,2003年深圳市人大三屆五次會議期間,鄭學定等代表提出的制定《深圳經濟特區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議案中,建議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對職務行為的輿論監督作用。從此,深圳媒體的輿論監督權走上了立法程序。
深圳當地媒體記者普遍認為,用專條來明確新聞監督權是對新聞監督的肯定,為新聞監督爭取更多的權利開了個好頭。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衛平認為,用法規來規范媒體的權利和義務可謂“一舉多得”:既可以規范媒體監督的行為、促進媒體良性發展,又可以完善監督網絡,切實加強對公務人員的監督,更是給群眾監督提供了一個公開的、有力的平臺,有利于形成對職務犯罪的社會壓力。(胡謀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