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1日電 臺當局行政機構明日(12日)將聽取所謂“推動臺灣正名”案報告。據了解,報告列舉了12項需“正名”的領域,“正名”的名稱將“臺灣”和“中國”區別開來。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當局的整體改革原則據稱以“臺灣”稱呼臺灣當局,以“中國”稱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需使用正式“國名”則以“中華民國”稱呼,并視情形以括號加注“臺灣”。至于英文名稱,應優先以“Taiwan”、“Taiwan(ROC)”或“ROC(Taiwan)”等方式稱呼臺灣當局。
這份由“政務委員”許志雄及臺“行政院法規會”共同研擬的“正名”報告,共列舉12項需要“正名”的領域,包括:
一、法規部分。目前島內“法令”內容含有“中國”二字超過30種,含有“中華”二字超過80種,其內容應改為“我國”或配合修正。
二、條約協議。例如使用“中國”者有34例,應予修正;而正式“國名”如使用“中華民國”,宜以括號注明“臺灣”,如無法使用正式“國名”,臺當局對外部門可就“Taiwan”、“Taiwan(ROC)”或“ROC(Taiwan)”等名稱評估;并稱避用“Taiwan,China”、“China(Taiwan)”、“Chinese Taipei”、“Taipei,China”等方式。
三、臺當局“中央政府”機關。包括“僑委會”、“中央銀行”英譯名稱出現的“中國”字樣應修正。
四、駐外館處。除無“邦交”國盡量正名為“臺灣”外,“邦交國”部分,可以最近的瓦努阿圖模式“ROC(Taiwan)”為一般原則。
五、政府間國際組織應“盡量凸顯臺灣主體性”并區隔兩岸,具體個案應避免使用Chinese Taipei。
六、“國營”事業。“中船”、“中油”、“中國輸出入銀行”、“中華電信”、“中華郵政”及“中信局”等中英文名稱皆須斟酌,更名并不變更其法人人格,如涉及商標、商譽、企業識別等問題,亦一并加以處理。
七、“中國農民銀行”、“華僑商銀”、“中鋼”、“華視”、“中華票券”等“中央政府”投資而持股未超過50%的公司。
八、包括“航發會”及投資成立的“華航”等“中央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
九、臺軍方所轄軍事院校如陸軍官校的英譯名稱。
十、出現“中華”或“中國”字樣的教育部所轄專科以上學校。
十一、出現“中華”字樣的海外僑校。
十二、其它例如“中華文化復興總會”、各機關出版之刊物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