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4日電 “12·23”開縣井噴重大責任事故案于7月14日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6名犯罪嫌疑人在“12·23”特大井噴事故中的直接責任是如何認定的?
6名對“12·23”特大井噴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分別是: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石油鉆探公司原副經理、總工程師、公司應急指揮中心主任吳華;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鉆井二公司鉆井12隊原隊長吳斌;原錄井工肖先素;四川石油管理局鉆采工藝研究院定向井服務中心原工程師王建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鉆井二公司12隊原技術員宋濤;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鉆井12隊原副司鉆向一明。
專案組查明,吳華于2003年12月23日22時13分接到發生井噴事故的緊急電話后,率隊從重慶出發,趕往現場,當時未指示點火;24日凌晨,吳華在途中,有人請示點火,但他未答應;24日10時30分,吳華到達離井噴現場500米左右的高橋鎮,但未前往事故井上查看情況;上午11時,他明知硫化氫中毒人員中已有人死亡后,仍然未做出點火的正確措施,一直到14時許,吳華才前往現場,勘驗后,決定點火。
國務院專家調查組的事故鑒定報告認為,井噴失控以后,指揮決策嚴重失誤,沒有及時對放噴管線實施點火,以致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有害氣體噴出,造成了這次事故的擴大和惡化。川東鉆探公司及有關決策人員,對這個井是否應采取點火措施,未能盡快做出果斷決策和明確指令,是事故擴大的原因。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鉆井二公司鉆井12隊隊長吳斌,明知鉆井內沒有安裝回壓閥,可能引發井噴事故,但作為鉆井隊隊長,他既未向上級匯報,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隱患,放任有關人員違章操作,致使井噴失控;事故發生后,他既未抓住時機組織點火,也未及時向上級請示點火,致使事故擴大。
錄井工肖先素在羅家16H井錄井房值班,負責對鉆井作業進行監測,23日18時40分至19時40分,錄井記錄已顯示有9柱鉆井液未灌注泥漿的嚴重違章行為,肖先素未及時發現;之后,她發現了也未立即提出警告糾正,違反有關規定。
2003年12月20日、21日,開縣羅家16H井現場組負責人、四川石油管理局鉆采工藝研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師王建東在發現并證實鉆具內的測斜儀已損壞后,將此情況告訴了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鉆井二公司12隊技術員宋濤。王建東提出要換測斜儀、卸下鉆具內的回壓閥,并在當晚令工人實施。宋濤對王建東的提議未表示異議。而按照企業的相關技術規程和“羅家16H井鉆開油氣層現場辦公要求”的明文規定,這種做法是不允許的。
另據事故原因分析,是有關人員違規操作,將12月21日下鉆的鉆具組合中的回壓閥去掉,才致使起鉆發生井噴時鉆桿內無法控制,井噴失控。王建東明知卸下回壓閥可能造成井噴事故的后果,卻提出卸下回壓閥的鉆具組合方案;宋濤明知王建東的方案違背了有關的規定,不提出異議,未盡到現場技術人員的職責。
2003年12月23日19時至20時,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鉆井12隊副司鉆向一明,帶領4名工人在羅家16H井進行鉆具起鉆操作中,在起了6柱鉆桿后才灌注鉆井液1次,致使井內液壓力下降,違反了單位有關細則中“起鉆中嚴格按照要求每起3柱-5柱灌鉆井液1次”的規定及川探12隊針對羅家16H井高含硫天然氣井的特點所作出的每3柱灌滿1次。事故專家組的鑒定報告認為:起鉆過程中存在違章操作,鉆井液灌注不符合規定是造成溢流并導致井噴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