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7日電 日前,《人民日報》記者就政府問責與人大監督的相關問題對南京大學教授黃健榮進行了專訪,黃健榮在采訪中指出中國需依據法治理念加快建構政府問責制。
——現狀決定必須加快構建政府問責制
黃健榮介紹,政府問責制是對政府一切行為及其后果都必須和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問責制政府即執行這樣的制度的政府。
建構政府問責制是基于因公眾對政府授權而產生的后者必須承擔相應制度責任與道德責任的法理邏輯,是對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制度規范和道德規范的必然要求。中國現實政治生活中長期存在政府責任性不足和問責乏力的狀況表明,必須依據善治和法治的理念加快建構政府問責制。
——問責主體多元化
黃健榮指出,政府問責的主體除了負有領導或監察責任的民主授權的各級權力部門、行政領導機構、監察和司法機構之外,行政授權的各級上級主管部門、社會公眾、第三部門組織也是問責的主體,甚至官員自身也可以是問責的主體,因為官員自身的倫理道德準則也是追究官員責任的內在力量。
具體而言,中國的監督機制主要分為四個部分:一是基于權屬關系的內部監督,如主管部門的監督、自我監督;二是行政體系內的專門監督,如監察、審計機關的監督;三是行政體系外部的監督,如司法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等;四是最高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大的監督。
——人大系統監督比其他監督主體更權威
黃健榮分析,在中國實行人大制度條件下,人大與其它國家機關監督機制的主要的原則性區別在于:人大與其所監督問責的國家機構的關系并不存在國家權力分立和平行的制衡;人大對其監督問責的國家機關而言,不是在法律地位平行的基礎上制約,而是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和民意機構,對其他作為執行系統的國家機關進行監督、制約和問責;而本質上,其它的國家監督機關都是人大的執行機構,它們的功能的實施是在最高權力機構的指導和規范下進行的。
與上述政府體制內的權屬關系的監督和問責能力相比,各級人大的監督和問責的強勢在于它有更高的權威和外在于行政體制的超然地位。它與其它監督和問責主體相比,這樣的權威使它能更具高屋建瓴的優勢和強勢審視督察政府的工作,而它的超然地位則使它有利于擺脫部門利益關系的糾葛而能更好地實施監察和追究政府工作的責任。
與上述國家機構中的專設監察部門,例如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問責能力相比,人大的監督視野更為開闊,更有把握全局的能力。與第三部門和媒體對政府的監督問責能力相比,人大的監督優勢則體現在其更高的權威性和更直接的問責反饋渠道。與分散的公民個體對政府的監督問責能力相比,人大的監督具有更集中的力量和國家公器的權威。
——人大對政府監督問責權力需細化
黃健榮認為,各級人大對于政府和政府工作的監督問責權力必須細化、具體化和強化。
細化和具體化是指要通過法規制度的形式使這樣的監督問責具有范圍明確、渠道清晰并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人大機構對政府行為監督問責的直接作用———審查權、建議權和否決權,必須明確規定應用的方式和運作機制。
強化則是指這樣的監督問責必須通過增強人大在行使其權力時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來予以大力加強。比如黨和國家的領導機構要自覺地尊重和維護人大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等等。(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