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本刊記者/楊中旭
在“問責風暴”的背景下,黨政官員如何進退上下,是社會各界的關注重點
孟鐵林和吳曉東,分別有中國首個“公推公選”的縣長和市長之譽。
在他們年初分別當選為江蘇省徐州市沛縣縣長和江蘇省金壇市市長之前,江蘇進行的“公推公選”,備受媒體關注。但在當時,“公推公選”尚是個案。數年以來,多個地方雖都有試點,但如何操作做法不一。
2004年4月8日,中共中央出臺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暫行規定》,其中對五種情形下的干部選任要求“一般應進行公開選拔”,并確定了相應的程序——這使得此前由各地進行的試驗和試點得以規范化,改變了各地規則各異,步調不一的狀況。
同步出臺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則將16大上要求推行的“全委會票決制”寫入規范性文件,它明確了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領導班子正職,一般應經由上級黨委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這使各地近來進行的“票決制”探索有望制度化。
這兩份文件,和另外3個文件一起,組成了一種較為完善的干部任免機制。
任,除了上述兩個文件,還有《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
免,包括《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關于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
5個文件涉及的內容,均是對最近幾年來干部人事制度進行的改革探索的總結和完善,或是對在實踐中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的規范,如“引咎辭職”和“干部下海經商”、“權力期權化”等。
現實性和可操作性,是這些規定的共同特點。
這5個文件連同稍早時候由中紀委、中組部聯合出臺的《關于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被形象地稱為“5+1”文件。有媒體認為,“5+1”文件的出臺是一個信號——中國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由局部改革、單項突破轉向綜合配套、整體推進的階段。
官員如何退出?
除了對干部選任定下了規矩,“5+1”文件另一令人矚目之處是對干部的“退出”機制進行了規范——退出機制的不完善,甚至只能進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是中國干部人事制度長期以來的痼疾。
4月以來的“問責風暴”,在“退出機制”上打開一個突破口。但其間生出了一些爭議,正來自于制度的缺失或滯后。
4月20日,因為“不在狀態”,四川省成都市金堂縣淮口鎮黨委書記汪光友被免去職務。這可以被視為對問責范圍的完善和擴大,它不再僅限于“事故問責”。
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中,規定了引咎辭職的情形有九種,其中包括“疏于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這意味著,再有連續性、大面積的地區腐敗大案,主要領導已難辭其咎。
另外,黨政領導干部還需為“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而引咎辭職。
這些規定,無疑有著積極的意義,使得黨政領導干部的“須問之責”更為明確,難于以各種理由逃避責任追究。
前段時間的“問責風暴”,首先刮到了行政官員身上,中央黨校教授王貴秀曾有疑問:明明書記的權力更大,為何引咎辭職的都是行政領導?
這一疑問現在有了解答,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中,對于“引咎辭職”之規定同時適用于“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引咎辭職而不從者,將責令辭職,否則予以免職或提請任免機關罷免。由此,問責也“問”到了黨的干部頭上,他們并不享有“豁免權”。汪光友便是其例。
但是,在“汪光友事件”的另外一面,四川省社科院一位學者曾提出疑問:免職是否嚴格依法按章進行?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這樣的原則,應當也適用于黨的干部。
“不在狀態”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狀況?成都方面給出的理由包括“工作不在狀態,不思進取,無所作為,以致為官三年半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錯過了重要的發展機遇期”。
具體的事實,據媒體公開報道,是在成都市領導視察淮口鎮時,提出的“如何推行城鄉一體化”的問題沒有得到令人滿意的回答,城鎮的臟亂差,遭致了批評。在領導視察的次日,汪被金堂縣委免去職務。
媒體的報道沒有具體說明汪觸犯了黨紀政紀中的哪一條,也未見報道汪做過怎樣的申辯。“‘不在狀態’內涵到底是什么,很難言傳,更多是意會。”媒體引用四川省紀委法規室一位官員的話說。
“問責風暴”,如果不按規章進行,法治也就失去了其本來的意義。此次中央的5個文件,正是要求“全面推進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因此,中國人民大學毛壽龍教授對本刊表示了他對“問責風暴”的擔心,即矯枉過正。
學者亦有這樣的擔心,如果“問責制度”不能實現民主化和制度化,可能導致上級領導裁量權的擴大,甚至主要領導一言而定,也可能帶來負面影響——比如地方領導變動過于頻繁,以及下級官員人心惶惶,戰戰兢兢。
關注官員退出之后
退出機制的規范,也包括退出之后官員的行為。
在同時頒布的《關于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中,要求“切實從源頭上防范因領導干部辭職‘下海’誘發新的腐敗行為”。
《意見》開門見山地指出“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有的領導干部未經組織批準擅自離崗;有的辭職后直接受聘于原管轄地區或者管轄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利用在職時的職務影響進行不公平競爭,謀取不正當利益。文件由此要求“對黨的高級干部、地方黨政正職和一些特殊崗位的干部辭去公職應當從嚴掌握”。
文件具體要求,“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相應的條文也被寫入了《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之中。
這與中紀委此前出臺的“三年兩不準”的廉潔自律規定(針對離職、離退休干部)異曲同工。
“腐敗的期權化”,在今年“兩會”期間曾引起代表的高度關注,新規對此也予以規范。但是,如果有人違反規定當如何制裁,新規中未見有明確規定,其作用尚待觀察。
同樣,新規也注意到了此前議論較多的“下臺官員”何去何從的問題,它要求“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干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
但是,至于如何安排,應予細化,以防為一些被問責官員“暫避風頭”留下操作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