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8日電 據北京晚報報道,記者今天從北京市高級法院了解到,《國家賠償法》實施10年來,北京市各級法院共審理國家賠償案件89件,決定賠償人民幣2191353.12元。在上午舉行的《國家賠償法》座談會上,與會專家探討了當前法律實施中的一些問題。據了解,《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已經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國家賠償法》是我國重要的人權保障制度。公民、法人等受到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監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侵害,比如被“錯拘、錯捕、錯判”,依法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應松年在會上談道,現在的國家賠償標準是按過去1年的人均工資進行賠償,這只滿足了基本的生存保障。應松年建議,我國國家賠償的標準應該與國外的賠償標準相接近。目前的國家賠償只相當于補償,國家做了錯事,應該進行懲罰性賠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提出還要進行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并建立國家賠償基金,充分保障受害人權益。
據了解,近9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受理國家賠償案件15867件,決定賠償的有5442件,不到總數的三分之一。許多專家認為,《國家賠償法》實施10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賠償難”,與一些國家機關對國家賠償的認識有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表示,《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已經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現在人大常委會正在收集各方面意見。將來,國家賠償的范圍會不斷擴大,標準會不斷提高、程序會不斷完善。王勝明認為,在目前法律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國家賠償法》的適用,應該本著有利于受冤屈、受損害的個人和組織獲得國家賠償這一原則進行。(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