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0日電 中國青年報今天刊文認為,當前,在推進和完善中國官員問責制的進程中,有幾個問題值得重視。
首先,要建立健全問責制的體系。
文章認為,問責制是一套完整的責任體系,而不僅僅等同于引咎辭職。一般而言,官員的責任可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刑事責任,這是最嚴厲的一種承擔責任的方式,此時官員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第二層次為行政責任,官員的行為雖然還沒有觸犯刑律,但已經違反了有關行政法,因此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第三層次為政治責任,官員雖然沒有違法,但違反了黨章的規定或者紀律的規定,要受到黨紀處分,甚至被罷免職務;第四層次是道義責任,官員雖然夠不上前面三種情況,但由于其屬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錯誤,老百姓不滿意,基于道義,主動辭去職務,即所謂的引咎辭職。
文章說,“引咎辭職”與其他三種責任承擔方式的區別不僅在于前三者是被動型的,而后者是主動型的;還在于前三者實行“無罪推定”和“直接責任”原則,而后者則實行“有罪推定”和“間接責任”原則,即只要老百姓對你管轄的范圍內的工作有意見,你就應當明智地選擇辭職;前三者可以說是法定的,后者則主要是一種政治文化、一種政治慣例。“引咎辭職”等問責形式的興起,其實就是要在中國建立一種新的政治文化和政治慣例,當然,它也不能取代或者遮掩前三種責任承擔方式。
其次,要進一步明確問責范圍和問責對象。
文章說,綜觀一年多來,備受關注的幾起問責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問責范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只有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了中央高層的關注后,才能促成相關責任人被動辭職,至于那些隱瞞事故者,是不會引咎辭職的。而且總的看,目前“引咎辭職”還鎖定在人命關天的大事上,尚未引入決策失誤、用人失察等領域。這與國際社會廣泛的引咎辭職事項相比,顯然范圍是偏窄的。
另外,問責對象具體到何人,在黨政領導、正副職、不同層級的官員之間,責任如何分配,也帶有一定的不可預期性。這種不可預期性又與權責不清相連,因而很難令當事人心服口服。
第三,要用程序來保證問責制的健康發展。
正當程序是問責制沿著法治的軌道前進、防止陷入人治誤區的保證。文章認為,要使長期習慣于“對上負責”的官員們學會“對下負責”,就應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逐步擴大官員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的范圍,并強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問責權。在這方面,現行憲法和法律已經提供了一定的文本資源,如人大常委會可就特定問題組成調查委員會,可依法提出罷免案等。(劉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