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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篇:“人權”入憲:中國人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2004年03月14日 20:23

  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董云虎撰文:“人權”入憲:中國人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全文如下:

  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概念引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中國民主憲政和政治文明建設的一件大事,是中國人權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一、社會主義人權發展的重大突破

  對人權概念政治法律地位的確認,在中國經歷了一個從諱言人權到黨和政府文件予以確認、再到寫入國家憲法的發展過程。人權概念寫入憲法是黨和國家對人權問題認識不斷深化的結果,是中國社會主義人權發展的重大突破。

  “人權”曾經是一個禁區。在新中國成立以后的相當長時期內,我們不僅在憲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權”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論上將人權問題視為禁區。特別是“文革”時期,受極“左”思潮的影響,“人權”被當成資產階級的東西加以批判,在實踐中也導致了對人權的漠視和侵犯。直到改革開放初期,一些重要報刊還以“人權是哪家的口號?”“人權是資產階級的口號”、“人權不是無產階級的口號”、“人權口號是虛偽的”等為題,發表過一大批文章,把人權看作資產階級的“專利”,強調“無產階級歷來對人權口號持批判的態度”。

  改革開放以后,我們黨對社會主義進行了再認識,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為我們正確認識人權問題提供了理論依據。1985年6月6日,針對國際敵對勢力對中國的攻擊,鄧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權?首先一條,是多少人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的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25頁)在這里,鄧小平從我們與西方人權觀區別的角度間接地提出了社會主義中國可以講人權以及講什么人權的問題。

  從忌談人權到發表政府白皮書高舉人權旗幟。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蘇聯東歐發生劇變,國際敵對勢力加緊利用“人權”發動反華攻勢。為打退國際敵對勢力的人權攻勢,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中央總結當代中國和世界人權發展的實踐,對人權問題進行再認識,首先從對外斗爭的角度提出并明確回答了社會主義中國要不要舉人權旗幟的問題。

  1989年,江澤民等中央領導明確提出,要從思想上解決“如何用馬克思主義觀點來看待‘民主、自由、人權’問題”,“要說明我們的民主是最廣泛的人民民主,說明社會主義中國最尊重人權”。“中國的人權體現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據此,黨中央明確提出:“要理直氣壯地宣傳我國關于人權、民主、自由的觀點和維護人權、實行民主的真實情況,把人權、民主、自由的旗幟掌握在我們手中。”

  1991年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這是中國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權為主題的官方文件。白皮書的重大歷史意義在于:一是突破了“左”的傳統觀念和禁區,將人權稱為“偉大的名詞”,強調:實現充分的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追求的理想”,是“中國社會主義所要求的崇高目標”,“是中國人民和政府的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權概念在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中的地位,理直氣壯地舉起了人權旗幟。二是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與中國的歷史與現實相結合,以“生存權是中國人民的首要人權”等基本觀點為線索,鮮明地樹立起中國的人權觀,系統地闡述了中國人權的真實情況,有針對性地駁斥了國際敵對勢力的歪曲和攻擊,回答了國外普遍關心的問題。此后,人權成為中國對外宣傳的一個重要主題,每年國務院總理政府工作報告都在闡述對外政策時,闡明中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立場。

  從政府對外宣示的主題到進入黨的核心文件。白皮書雖然是一個對外說明中國政策和情況的文件,但它作為首份肯定人權的政府文件對國內也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它首次從人權的角度對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實踐作了總結,用事實說明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建設和改革都是為了實現人民的人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是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人權問題,這就不僅打破了思想禁錮,使人權理論研究事業得到繁榮和發展,而且積極地影響了國家人權政策的制定和國民人權意識的提高,使中國的人權建設由自發走向自覺。此后,中國政府更加自覺地將促進和保護人權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各項建設事業之中。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召開,首次將“人權”概念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主題報告。江澤民在黨的十五大主題報告第六部分“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設”中,明確指出:“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在這里,人權概念首次被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正式文件上,尊重和保障人權被明確作為共產黨執政的基本目標納入黨的行動綱領之中,同時作為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主題納入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跨世紀發展戰略之中。

  從黨執政的一個目標到國家憲法的一個原則。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題報告中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確立為新世紀新階段黨和國家發展的重要目標,重申在“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

  此次修憲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首次將“人權”由一個政治概念提升為法律概念,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主體由黨和政府提升為“國家”,從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由黨和政府的意志上升為人民和國家的意志,由黨和政府執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價值上升為國家建設和發展的政治理念和價值,由黨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規定上升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一項原則。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大創舉。馬克思和恩格斯曾經設想在發達的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推翻資產階級統治,建立生產力高度發達、沒有階級和階級差別,不需要國家和法律的強制力、也不需要“權利”法則調整的自由人聯合體,即共產主義社會。因此,他們曾明確地說過:“至于談到權利,我們和其他許多人都曾強調指出了共產主義對政治權利、私人權利以及權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權所采取的反對立場。”(《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8頁)但是,馬克思和恩格斯同時認為,在剛剛推翻資本主義建立的共產主義社會的第一階段即社會主義社會,仍“不可避免”地要按照“資產階級的權利”原則來規范社會(《馬克思恩格斯選集》1995年版第3卷第305頁)。列寧也曾經指出:“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義,那就不能認為,在推翻資本主義之后,人們立即就能學會不需要任何權利準則而為社會勞動”(《列寧選集》1995年版第3卷第196頁)。這就是說,社會主義社會還需要用人權原則來規范社會。但是,從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實踐來看,各社會主義國家在建設過程中都曾長期簡單地將“人權”概念作為資產階級的東西予以排斥。

  一個社會是否需要人權作為政治法律概念來調節,取決于社會的客觀現實是否存在以利益差別為基礎的權利關系。只要還存在利益差別,還需要國家權力來調節利益關系,就離不開“權利”概念,就需要確立權利平等即“人權”的原則。中國的社會主義社會不是建立在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之上,而是脫胎于有幾千年封建歷史的貧窮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因此,在進入社會主義社會之后,還要經歷一個相當長的社會主義(即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初級階段,去發展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實現社會的現代化。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雖然從根本上消滅了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人民內部已不存在根本的利害沖突,但是,生產力發展水平還遠遠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還存在階級差別和較大的社會利益差別,還要加強國家和法律的強制力并促使其民主化來調整社會利益矛盾和沖突。這種社會現實決定了中國在相當長時期內需要用權利法則來規范社會,為尊重和保障人權而奮斗。

  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從中國現實出發,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原則寫入憲法,是對社會主義建設理論和實踐的一大創新,是對馬克思主義的豐富和發展。它符合當代中國的實際和世界的潮流,體現了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新認識,是我們黨在政治理念上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性的一個重要表現。

  二、人民民主憲政和人權法律保障的重大發展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民主憲政的一項基本原則。將人權原則寫入憲法,是中國尋求實行憲政以來的第一次,是當代中國民主憲政和政治文明的最新發展。

  人民無權,憲政徒有虛名。從清朝末年起,中國人民一直為建立真正的民主憲政而奮斗。當時,先進的中國人為了自強救國,主張在中國“伸民權、爭民主、開議院、定憲法”,實行西方式的憲政,先后發動了戊戌變法、辛亥革命等一系列民主憲政運動,揭開了中國走向民主憲政的歷史進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沒有也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民主憲政。從清朝末年到國民黨反動政府,先后制訂過十幾個不同名目的“憲法”,無不有立憲之名而無憲政之實。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和《十九信條》盜用“憲法”的形式確認“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根本談不上憲政。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產生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憲法,但革命果實被軍閥所竊取,憲政最終成為泡影。此后的北洋軍閥政府和蔣介石國民黨政府雖然都頒布所謂“憲法”,抄襲西方憲政的一些內容,甚至規定“人民之權利”,但實際上搞的是軍閥獨裁,不給人民以絲毫的權利,因而全都是偽憲政。

  人民當家作主,實行真正憲政。真正的憲政是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革命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共產黨在其誕生之初就舉起了“爭自由,爭人權”的旗幟,并在其領導的根據地建立民主政府,著手實行由人民當家作主保障自己權利的人民民主憲政。如人民革命根據地不同時期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等憲法性文件,都規定了人民民主的制度和保障人民權利的內容,并在實踐中得到了認真的實施。特別是在抗日戰爭時期,各根據地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包含保障“人權、政權、財權”內容的施政綱領,普遍頒布和實施了專門的保障人權的條例。

  人民民主革命的勝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開創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時代,開辟了人民民主憲政的新紀元。1949年頒布實施的起臨時憲法和建國綱領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立了人民共和國的政治法律制度、建國大政方針和保障人民權利的原則。1954年,在全民討論的基礎上制定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人民民主的國家性質、政治制度和國家機構的職能,并以“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專章規定了公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身等方面的權利,奠定了人民民主憲政建設的基礎。

  確立法治原則,健全民主憲政。新中國的民主憲政建設也經歷了一個曲折發展的過程。特別是在十年“文革”中,國家陷入內亂,憲法與法治被擯棄,人權遭到摧殘,民主憲政建設一度發生嚴重倒退。1975年通過的新中國第二部《憲法》,刪掉了民主憲政的大量內容,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由19條減成4條,縮小了公民基本權利的范圍,且一反常規,先規定義務后規定權利。1978年在剛剛結束“文革”的背景下通過的新中國第三部《憲法》,雖然取消了1975年《憲法》中的某些錯誤規定,增加了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但在民主憲政方面仍未完全擺脫“文革”的影響,存在較大不足。

  1982年12月4日,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修改通過的新中國第四部《憲法》即現行《憲法》,突出了民主與法治兩大憲政原則。一是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比歷次憲法內容更加廣泛、切實、明確,且規定了國家為保證公民權利的實現和逐步擴大應采取的政策措施。二是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定為國家的根本任務之一,突出地強調了憲法的權威和法治的重要性,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個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在此基礎上,1999年在修憲時進一步明確將法治原則作為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和建設目標寫入了《憲法》。

  人權原則入憲,完善民主憲政和人權保障。此次修憲在民主憲政建設方面的“亮點”是,突出了人本精神,確立了人權原則。一是將以“執政為民”為本質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載入憲法,從指導思想上強化了憲法的民主精神;二是將“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作為國家根本任務的內容寫入憲法,突出了政治文明建設在國家發展中的地位,體現了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新的發展觀;三是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體現了重視人權的基本精神。

  人權入憲是人民民主憲政的重大發展。第一,確立了人權原則,完善了民主憲政。憲政又叫立憲政治,是指通過制定具有最高權威的憲法確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權利的政治。憲政通常包含三個原則:一是法治原則,憲政是憲法和法律至上的政治,其特點是以憲法和法律而不是個人為最高政治權威;二是民主原則,憲政就是民主政治,其實質是用憲法確立民主制度,確保人民主權和國家權力運用的民主化;三是人權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憲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則,是憲法和憲政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基礎和歸宿,是衡量是否真正實行憲政的根本標準。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雖然為促進和發展人民的各項權利從制度、政策和物質保障等各方面作出了長期不懈的努力,但是,先后頒布實施的《共同綱領》和四部《憲法》都沒有使用“人權”概念,而只使用“公民的基本權利”概念。雖然從實際內容來看公民權利與“人權”概念并無二致,但是,由于憲法中沒有“人權”概念和原則,使得我國的人權法律保障和人民民主憲政建設顯得不夠完整。此次修憲引入“人權”概念,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來概括、提升和統攝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突出了人權原則,并使人權、民主、法治三項原則名副其實地結合起來,從而完善了人民民主憲政的內涵。

  第二,突出了人權價值和理念,為憲法關于公民權利的規定注入了新的意義。以前《憲法》之所以沒有采用“人權”概念,有兩個原因:一是認為人權概念是以資產階級抽象人性論為基礎的,事實上不存在超階級、超國界的抽象的“人”和“人權”;二是作為法律術語,人權一詞的含義比較籠統和含糊,而“公民基本權利”在主體和內容上都比較確定。應該說,從概念的確定性來說,“人權”的主體和內容的確不如“公民權利”那樣明確,但是,從概念所體現的政治理想、價值來看,公民權利不如人權那樣普遍、鮮明和有影響力。此次修憲在寫入“人權”概念的同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憲法關于公民權利原則性規定的條款之一,既賦予人權概念以確定的內涵,又從原則上提升了公民權利概念的實質含義和價值,實現了兩者的統一。

  第三,完善了公民權利保障的原則規定,強化了憲法的人權精神。《憲法》第33條是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第一條,是貫穿第二章各條款的原則性規定。此次修憲將人權作為一項原則增加在該條作為第三款,使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總體規定更加完整。經修改后的第33條共四款,第一款規定了公民權利的主體,即“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第二款規定了公民權利的平等原則,強調“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款規定了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強調“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此次修憲增加的第三款則是關于憲法第二章各條款性質和宗旨的規定,申明該章關于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的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宗旨與原則,強調保障公民權利的實質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作為一項原則寫入憲法,不僅使第33條關于公民權利的原則規定更加完整,對第二章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而且對整部憲法有關人權的內容起到統率作用,對憲法的基本精神和未來發展將產生導向性影響。

  三、貫徹憲法人權原則,促進人權全面發展

  人權入憲開創了用憲法保障人權的新時代,為中國人權事業的全面發展,為打造中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新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礎,開辟了廣闊的前景。

  人權入憲是人民之福、國家之幸。享有充分的人權是現代社會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是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重要目標和內容。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先進文化,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不僅使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總體上實現了由溫飽到小康的歷史性跨越,而且使人民享有了越來越廣泛、越來越充分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但是,也應該看到,長期以來,由于憲法中缺乏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明確規定,這給中國人權的法律保障和人權事業的發展造成相當大的局限性。由于在憲法中沒有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規定,使得憲法中關于公民權利的規定及一些體現在一般法律法規中的人權保障規定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整個社會特別是黨政官員人權意識淡薄,對人權重視不夠,對人權內容和標準認識不足,漠視人權、侵犯人權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地影響了國家的形象。

  俗話說:名正則言順,言順則事成。當前,全國人民正致力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是非常及時的,也是十分適當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黨和政府執政興國、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基石和全社會的最高行為準則。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確立了人權原則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至高無上的地位,突出了人權發展在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戰略中的應有地位,不僅為人權正了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正了名,而且反映了當前國家建設、社會文明、民族進步的迫切需要,反映了全國人民進一步提高物質文化和政治生活水平的愿望和要求,體現了黨的主張、國家的意志與人民的愿望的一致,必將有力地推動社會的進步和人權事業的發展。可以說,人權入憲是人民的福音、國家的幸事。

  強化憲法實施,落實人權原則。從憲法上宣告和確認人權,僅僅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第一步。更為重要的是,要變憲法原則為實際行動,在現實中切實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權。

  落實憲法的人權原則,首先要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強化憲法的實施。憲法是人民權利的宣言書、保障書,是保障人權的最高準繩。有了好的憲法,必須認真貫徹實施,把憲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不然,再好的憲法規定也只是一紙空文。從中國現實來看,憲法實施的問題相當突出,“憲法不如基本法、基本法不如單行法、單行法不如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如行政命令”的“法律倒置”現象還在某種程度上存在,嚴重影響著憲法的權威。我們實行依法治國和民主憲政,首先和根本的是必須以憲法為核心和基礎,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實行依憲治國、依憲施政。正如2002年胡錦濤在紀念現行《憲法》施行2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的:“必須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憲法意識,維護憲法的權威,使憲法在全社會得到一體遵行”;“必須健全憲法保障制度,確保憲法的實施”;“健全憲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憲法監督程序,使一切違憲的行為都能及時得到糾正”。憲法能夠實實在在地發揮作用,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這是法治國家和民主憲政的根本標志,也是確保人權原則得到貫徹落實的根本。

  突出社會政治生活的人權主題。切實遵行憲法的人權原則,就要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于立法、執法、司法和執政、行政各個環節之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要進一步突出人權主題,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將憲法規定的人權原則和各項公民權利具體化到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去,建立健全以憲法為基礎的行之有效的人權法律保障體系,使公民各項人權的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與此同時,要切實擔負起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堅決糾正違憲行為,充分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各項自由和權益不受侵犯,確保侵犯人權的違憲違法行為依法得到追究。各級黨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要各司其職,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模范遵守、堅決貫徹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依法執政行政,公正執法司法,正確履行人民賦予的職權,依法打擊各種侵權犯罪,不斷發展各項社會事業,把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權利維護好、發展好。

  落實憲法的人權原則,還要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貫徹到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體現在人們日常的生產生活中。經濟建設要堅持以人為中心的發展觀,高度重視人的全面發展,充分尊重人在發展中的主動地位,確保人對發展的全面參與、對發展成果的平等分享;政治建設要更加突出權利主題,健全民主制度,拓寬參政渠道,從制度上確保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當家作主地位,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切實維護公民的政治權利;精神文明建設要更加強調對人的尊重,積極倡導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在全社會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努力營造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幫助人、發展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提高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自覺性。尊重和保障人權人人有責,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要以此次修憲為契機,以憲法和法律關于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規定以及聯合國《國際人權憲章》的規定為基本內容,結合當代中國的實踐,通過大眾傳媒和各級各類學校,廣泛開展社會主義人權觀和人權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和價值滲透到每個人的內心深處,成為每個社會成員的自覺意識和行動。只有每個公民都充分認識人權的重要性和內涵,都具有強烈的權利意識與權利觀念,在現實生活中能夠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權,維護自身的人權,才能抵制國家權力的非法擴張與恣意濫用,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全社會得到遵行。

  尊重和保障人權,黨政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負有特殊的責任。黨政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是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公共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理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為人民服務。黨政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正確行使公共權力可以有力促進和保障人權,而濫用公共權力則會嚴重侵犯和踐踏人權。因此,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進行“執政為民”、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宣傳教育,對于實行憲法的人權原則至關重要。只有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人權觀,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才能從根本上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確保人民的人權不受侵犯,不斷提高全體人民享受人權的水平。(來源:新華網)

 
編輯:呂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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