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30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證監會及港交所就上市審批權及上市公司的新規管架構達成共識,包括賦予《上市規則》法定地位,并由證監會負責管理及執行,而港交所則繼續擔當非法定規則的前線監管工作。
報道稱,雙方同意在企業訊息披露方面采納北美模式。證監會主席沈聯濤表示,改革措施可令由事前審批改為后期執法,減少港交所存在的利益沖突。
沈聯濤指出,證監會是單一的法定監管機構,與港交所在上市審批上分工,以法定及非法定來界定分工范圍。港交所仍可營辦市場的定量標準(包括過往的業績紀錄、預計市值、最低公眾持股、股東分布情況等)、訂立退市標準,以及頒布非法定的操守規則及守則。雖然所有上市審批必須通過證監會在法定規則上的審核,但亦不排除證監會通過的個案會遭到港交所的否決而不能上市。
此外,證監會亦就改革方案提出11項建議,包括賦予《上市規則》內有關披露責任的詳細規則法定地位;厘清證監會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監管機構的職責,以便其執行新的法定規則;向違反新法定規則者作出有效的制裁,包括施加民事罰款及發出取消資格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