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憲法修正案建議已經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綜觀十四條修憲建議,可以看出,其中貫穿著一條鮮明的思路,那就是更為注重保護人民的權利。“三個代表”入憲,“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順民意、得民心、為民謀利,就是將人民的利益鑄造為整個憲法的樞紐。
當然,對人權的保護最直接體現為第五點建議:在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現行憲法第二章“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已經賦予人民以種種自由和權利。單從這些權利的條目看,似乎已經非常充分了。但在現實中,這些權利卻經常遭受到侵害。經過修改后的憲法,將對此表示一個明確的態度,相信對于提高中國人權保障的水平,具有重大意義。
而其它多條修憲建議,也與保障人權遙相呼應,尤其是對于公民財產權,提供了比較充分的保障。
修憲建議的第五點提出將憲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有關私有財產的保障,2003年上半年曾引起廣泛討論,應該說,目前的建議案是比較恰當的。
修憲建議第三條提議,將憲法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五點建議中還有一點:“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這兩個“給予補償”值得特別關注。在近年來的城市拆遷和農村征地過程中,出現了大量侵害居民和農民權益的事件,而地方政府往往有很充分的理由:為了城市建設,為了發展經濟——為此,民眾必須讓路,即使他們很不情愿。
憲法建議案中的兩個“給予補償”則明確了一個基本原則:對于民眾合法的土地和其它財產,即使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或征用,也必須給予合理補償。根據這樣的憲法精神,國家與民眾之間也是一種平等的關系。公共利益固然重要,但民眾個人的利益同樣重要,其間沒有高下之分。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民眾的土地或其它財產的時候,也必須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則,而不能依靠國家機器的力量進行強制。
因此,“給予補償”原則,顯然是對政府權力的一種約束。回過頭來再看“國家新生和保障人權”條款,引人注目的是,在這里,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主語是“國家”。確實,囿于人性,只有依靠一個有效的政府,才能維持社會的和平與秩序,個人才有可能追求自己的幸福。然而,另一方面,如果不對政府權力施加必要而有效的約束,政府機構和官員也容易侵害民眾的自由與權利。因此,從憲法上對人民的權利給予肯定、對政府的權力予以約束,是一個國家趨向文明治理的標志。
立法機構即將對這些修憲建議進行審議。人們有理由期待,立法機構將會沿著目前的修憲精神,進一步探索將這些憲法條文和精神轉換成現實的有約束力量的制度,從而使憲法成為進一步保障人民權利的利器。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2003年第4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