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30日電 據銀監會官方網站,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近日就《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答問時稱,該辦法將如期于2003年10月1日實施。
這名負責人稱,2003年6月26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如期于2003年10月1日實施,不存在政策上的障礙和變動。《辦法》實施后,可以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促進商業銀行健康地開拓新業務,提升服務水平。這也就是要制定《辦法》的原因。
負責人還稱,《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兩種方式,以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指導價為輔。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項目主要是涉及廣大居民和企業利益的收費項目。此外,由于國內銀行業地區間發展不平衡,銀行競爭還不充分,為防止商業銀行對其他未知的服務項目的定價損害居民和企業的合法利益,《辦法》規定國家主管部門可根據銀行服務的市場競爭情況和對廣大居民和企業的影響程度,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其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對于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價格標準的調整問題等,銀監會、人民銀行和國家發改委正在征求銀行、企業和社會方面的意見,近期即可確定。
這名負責人還透露,《辦法》一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價格、提供銀行服務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符的原則,提供服務應以銀行客戶為中心,努力改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禁止形成價格同盟,搞價格壟斷;另一方面,對一些直接影響到廣大居民利益的收費項目作出具體的限制性規定。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收費定價權限應集中在總行,由總行統一設立或變更收費項目、調整收費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對外國銀行分行,則指定主報告行,由主報告行統一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實行市場定價的服務項目制定系統內統一的定價管理制度,做好內部管理工作。要求商業銀行收費定價集中統一管理,主要是避免出現因銀行分支機構自行定價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銀行客戶利益的行為。
負責人表示,銀監會、人民銀行和國家發改委不再制定《辦法》實施細則,將改由銀監會、人民銀行和國家發改委以通知的形式就調整后的政府指導價標準和有關大額取款、零鈔清點整理儲蓄業務等收費標準予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