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7日電 由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近日刊登文章,指出勞動教養制度與“依法治國”和對人權的保障不相適應,需要在改革中對其性質重新界定。
文章指出,勞動教養制度在中國實施40多年來,應當承認,它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社會秩序,預防和減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等方面起到過積極的作用。但是,也必須看到,隨著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變化,特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的確立和對人權保障的日益重視,勞動教養制度也面臨著一些挑戰和問題。
文章認為,改革后的勞動教養制度應當屬于帶有保安處分性質的治安處分。所謂治安處分,是指這種制度是基于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對那些有一定違法行為并通過該行為表現出較大主觀惡性的人所給予的一種處分。這種處分由于涉及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故需納入司法程序。
如何納入,文章建議借鑒英國的“治安法院”體制,在基層和中級兩級人民法院創建“治安法庭”,專門負責此類案件的審理。案件由公安機關直接移送,程序可參照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程序。庭開庭審理案件時應通知檢察院,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派員出庭監督審理過程。被告人有權自行或委托律師辯護,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的裁決為終審裁決。
同時,“勞動教養”這個名稱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理由除了改革后的勞動教養制度已不再以勞動為其基本特性外,還基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條款的考慮。目前已有的建議中提出了《強制教養法》、《矯治處分法》、《教導處分法》、《教養處遇法》、《收容教養法》等名稱。文章認為可將該法定名為《治安與教養法》,“治安”反映了該法的社會功效,“教養”又突出了其矯治特征,可以比較全面地概括該法的內容。(劉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