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6日電 “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9月25日在廣州市中級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原廣東億安集團副總裁、財務總監李鴻清等5人因犯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分別被判刑2年3個月至3年半不等。
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廣東億安集團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羅成(另案處理)通過億安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欣盛、中百等多家公司劃撥資金人民幣18億余元,以及在多家證券營業部通過股票質押融資人民幣19億元,用于買賣億安科技等多種股票。其中,通過上述炒股公司控制的700多個股東賬戶在全國54家證券營業部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億安科技”股票交易,使其在最高峰時持股額占“億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0%以上。致使“億安科技”股票價格也相應由最初的每股7.55元躍升至每股126.31元。
2001年1月10日,鑒于“億安科技”股票出現的種種異,F象,中國證監會宣布調查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價一案,對持有“億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賬戶進行重點監控。
2001年7月至9月,億安集團副總裁兼財務總監李鴻清等5人先后被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后被廣州市檢察院以涉嫌操縱股票交易價格罪提起公訴,今年3月26日,廣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李鴻清等5人明知億安集團是在操縱“億安科技”股票,仍積極參與,嚴重影響了“億安科技”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侵害了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肖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