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8日電 據《北京晚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這一《解釋》,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如情節嚴重,最高可處死刑!督忉尅穼10月1日起施行。
《解釋》規定,對于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制劑50克以上,或餌料2千克以上的;或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制劑達到500克以上,或餌料20千克以上的;或者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等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該《解釋》施行以前,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餌料自用,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