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9日電 昨天廣東省救助管理工作會議上公布,廣東正在征討各方對《廣東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在其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8種可拒絕救助或中止救助的情況。
據新快報消息,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張永強表示,救助管理是一項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措施,不具有社會治安管理功能,因而公安機關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職責將有所調整,要切實轉變舊的大清查、大收容等觀念。民警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要告知其向民政部門管理的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主動求助且符合民政部門規定的救助范圍的,應幫助和護送到救助站。
對于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給城市治安管理造成的新壓力,公安機關將把巡邏防控作為重點工作,同時推進社區警務建設,促進“街面有巡邏,街內有協防,樓院有守望”的治安防控網絡的形成。
在征求意見稿中,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經提供救助的應當立即終止救助:
一、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應予以救助情形的;
二、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的除外);
三、進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傳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體征的;
四、身上有明顯傷痕,但本人拒絕說明情況的;
五、提供的情況明顯矛盾并有欺詐行為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
七、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離站的;
八、救助期滿,無正當理由不愿離站的。(楊莉王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