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0日電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已于2003年8月18日由國務院正式發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19日下午2時,民政部就新《條例》召開新聞發布會,回答記者提問。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司司長張明亮稱,新《條例》將更加保障個人婚姻自由。
張明亮說,原有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1994年發布實施的,其中有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要求作為配套的行政法規相應地作出變革,使婚姻法的貫徹實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次出臺的新《婚姻登記條例》主要有5項改變:一、取消婚姻登記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做法,結婚由當事人作無配偶及與對方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簽字聲明;二、對婚前醫學體檢未作強制性規定;三、適當集中了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四、增加了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五、將有關婚姻登記的現行規定進行合并。“這些改革都體現出政府弱化對結婚、離婚這類民事事件的行政管理色彩,強化服務意識的職能轉變。”張明亮說。
從單位證明改為個人聲明
根據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辦理結婚登記的居民只需出示以下兩個形式要件,即身份證(或護照)和簽字聲明,表明本人自愿申請結婚、無配偶,無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張司長說,結婚和離婚完全是婚姻當事人個人的事,兩個人從相愛到結婚,是感情成熟的結果,是不需要別人來證明的。舊條例規定,結婚應提交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應提交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這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隨著市場經濟建立、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動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如有些人借此收取賄賂,為低齡結婚者開取證明,有些單位為內部分房等考慮,違反《婚姻法》,擅自提高結婚年齡,這些都損害了婚姻當事人的利益。有許多人因此放棄登記,致使國家的婚姻管理秩序出現混亂。為此,新《條例》增加了“補辦結婚登記”這一規定,鼓勵那些因為開證明遇到問題的婚姻當事人主動登記,健全婚姻管理。
就人們對于出證取消后是否會引發“重婚”的問題,張司長解釋說,結婚登記時完全以個人聲明為基礎,這是信用制度在婚姻管理上的體現,表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法律保障婚姻自由,但必須建立在個人誠信的基礎上,個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婚姻法》關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制度的確立以及《刑法》關于重婚罪的規定,已對婚姻狀況由當事人本人負責形成了制度上的保障。另外,民政部擬建立一套婚姻狀況信息系統,預計將在3年內在全國實現聯網查詢,婚姻登記工作的網絡化建設也將為改革提供技術上的支撐。
從強制婚檢改為自愿體檢
張明亮說,在新《條例》中,婚檢不作為強制規定,如果結婚當事人從雙方健康的角度考慮,可以自愿到醫院體檢。由于《婚姻法》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確,這就帶來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檢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無法認定當事人是否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否可以辦理登記;二是由于檢查沒有針對性,這就造成婚檢中存在檢查項目多、收費高等問題,損害了婚姻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新《條例》沒有要求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提交醫學檢查證明,只需作一個簽字聲明。但張同時強調,新《條例》并沒有完全取消婚檢,隨著醫學的發展,如果國家公布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種類,民政部門應當與衛生部門合作,對婚檢的項目、收費進行嚴格規定,以保障正常的婚姻秩序。
對于一些人認為不強制婚檢可能會影響優生優育的擔心,張明亮認為,這不應當是由《結婚登記條例》來管的,因為結婚與生育是兩回事,有些人結婚可能并不生育,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原則下,不能因為優生優育的原因不讓他們結婚。而結婚的人如果要生育,應去相應的醫院進行孕檢,采取適當的方式保證優生優育。同時,民政部門也會進行優生優育的廣泛宣傳,讓人們提高自覺意識,在結婚時慎重考慮。
辦理離婚從一個月改成一天
新《條例》將原來離婚登記在一個月內辦理改為當場拿到離婚證,這充分體現出行政工作效率的提高。對于是否會因此助長輕率離婚的疑慮,張明亮認為,應當改變觀念,不應局限于認為離婚是不好的事。如果兩個人感情確實破裂,擺脫婚姻的桎梏,尋找新的幸福,這是一件好事。兩個人來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協議離婚,表明雙方已經考慮清楚,很理智了,不會是一個輕率的決定。況且,即使當時確實做了輕率的決定,再去復婚也是很簡單的事,所以它的負面影響應該會比較小。
張明亮說,此次《條例》體現出尊重個人自由、提高行政效率兩大特點。新《條例》對婚姻登記機關作出規范化管理,適當集中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并對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制定了相應的罰則,從體制上解決農村婚姻登記機關長期存在的搭車收費、違法登記的問題。新《條例》還將原來根據不同的婚姻登記主體制定的不同規定、辦法進行合并,使《婚姻管理條例》成為在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統一適應的法規。(記者王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