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單位證明、簡化手續讓結婚更輕松
中新網8月18日電 不用帶單位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介紹信、不用婚檢證明……從10月1日起,如果您和您牽手的另一半去登記結婚,只要帶上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一份聲明后,就可以拿到紅色的結婚證、駛上婚姻的幸福“新干線”。
即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取代的是實施了近9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從“管理”二字的引退可以看出,結婚今后完全是個人的事,婚姻登記機關今后將簡化結婚登記手續、一切工作以服務為主。
在新頒布的條例中,最大的變化是明確規定我國內地居民申請結婚后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另外再簽署一份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即俗稱的單身和非近親聲明書),而以前一直延續的單位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婚前體檢證明等其他手續,通通減免。這樣的規定,簡化了手續,避免了許多結婚者“跑”結婚證的繁瑣和精神、肉體上的消耗,使結婚登記真正成為一件輕松的喜事。
有關專家指出,對婚姻登記這一民事行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變為婚姻當事人責任自負,體現了人性化管理的精神,表明我國公民的個人生活空間自由度增大,社會環境更加寬容。
涉“外”婚姻登記歸口在省級民政機關
從10月1日起,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統一歸口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關于涉“外”婚姻的登記規定過于分散,給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操作和當事人辦理登記造成了一定難度。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明確涉“外”婚姻的登記機關,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對涉“外”婚姻登記的服務,解決分散管理、登記造成的手續煩瑣等難題。
同時,《婚姻登記條例》還對涉“外”婚姻的非內地居民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對于港、澳、臺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單身”證明(無配偶證明)和“非近親”證明;對于華僑要求出具有效護照以及居住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單身”證明和“非近親”證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單身”證明和“非近親”證明也同樣有效;而對于外國人,則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關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單身”證明,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單獨出具的“單身”證明也同樣有效。
民政部負責人強調,《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等一系列有關涉“外”婚姻登記管理的規定,將自然廢止。
婚姻登記街道辦不再管鄉政府可不去
即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我國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在我國,城市居民到城市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農村地區群眾結婚要找鄉政府已是通行半個多世紀的慣常做法。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婚姻登記機關分散、不歸口的弊端逐漸顯現出來。如由于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沒有直接管理權,對于不符合法定婚齡就登記等一些違法登記難以治理,同時,一些鄉鎮政府常以婚姻登記為關卡,婚姻登記經常成為搭車收費的“肥肉”。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明確了歸口統一管理登記的原則,改變了在城市由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必須由鄉鎮政府辦理婚姻登記的做法。這意味著,今后街道辦事處不再辦理婚姻登記,鄉鎮政府不再是農村地區群眾辦理結婚登記的唯一機關。
有關專家指出,將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歸口,一方面可以方便群眾、規范登記制度,另一方面將遏制農村地區借發結婚證搭車收費的現象、減輕農民負擔。(來源:新華網作者:記者翟偉、鄔煥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