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不再需要單位證明
中新網8月18日電愿離婚的雙方,不用再忍受找人開證明的尷尬。根據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離婚當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關證明材料和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簡化了辦理離婚的手續。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和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這就意味著離婚當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條例同時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香港、澳門、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三種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辦離婚登記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提醒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三種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
按照即將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這三種情況分別是: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如果男女雙方均為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可以到駐在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而不必回到國內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
自愿離婚當事人雙方可當場領到離婚證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后,自愿離婚的雙方,不用再苦等1個月的審查期,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可以當場領到離婚證。
根據1994年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原有條例中的這個規定。新條例指出,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此舉將使得辦理離婚的手續大大簡化,時間大大縮短。
但這并不意味著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的處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條例同時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來源:新華網 作者;記者孫承斌、李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