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1日電 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不久前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王雙進向媒體介紹了當前職務犯罪的三大趨勢,第一條就是貪官的層次向高學歷、年輕化發展。
此前,廣東、山東以及遼寧等地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也發現:職務犯罪高學歷、低齡化現象已日趨明顯,由以前的“59歲現象”到現在的“39歲現象”、“35歲現象”,甚至“26歲現象”,屢見不鮮。
最新一期的《瞭望》周刊報道說,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敬大力告訴記者,2002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不滿35歲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案件7331人,占全年38022人的19.28%;共立案不滿35歲的國家工作人員瀆職案件2820人,占全年9677人的29.14%。今年1至5月的統計中,這兩個比例依然居高不下。
青年干部犯罪呈四大特點
不少專家談到青年干部職務犯罪問題時都深感痛心:這些違法犯罪的青年干部大多35歲到40多歲,正是事業穩定并漸入佳境,有的剛剛走上重要的領導崗位,是國家重點培養的人才,被黨組織、社會和家庭寄予厚望,他們的犯罪,對整個社會來說都是極大的損失。
2000年9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的偵查員出現在陳波面前時,他正在中央黨校學習。陳波是北京長空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副局級,盡管只有39歲,但他自1995年便成了“長空”最年輕的副總經理,因此已有好幾年副局級“官齡”了。這個公認的“有前途、有能力”的年輕干部被抓捕時,引來一片嘆息聲。
據廣州市檢察院統計資料顯示,該院1997年以來已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中,35歲以下的青年人占到了20%。2000年廣東省曾在全國范圍挑選了5名年輕的廳局級干部,準備送到國外學習,重點培養。正當他們接受英語培訓時,其中3人被檢察機關起訴。一年后,這3人都進了監獄。他們是原廣東省交通廳副廳長李向雷、省公路局局長胡俊杰和普寧市市委書記丁偉彬。被捕時僅37歲的李向雷,是復旦大學畢業的研究生,不到33歲即擔任廣東省公路局局長,當時是全國最年輕的省公路局局長。這位從擔任局長職務第二年便開始收受賄賂的年輕干部,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介紹,在去年查處的一起職務犯罪窩案、串案中,犯罪嫌疑人年紀輕、學歷高。年齡最大的37歲,最小的34歲。這些嫌疑人的學歷除一人系大專學歷外,其余人的學歷均是全日制本科以上。都是業務骨干,處在重要的工作崗位上。受賄數額大、受賄方式多樣化,一次性受賄數額越來越大。以前受賄人受賄的對象以現金和購物卡居多,而現在發展到信用卡、銀行借記卡、房產、股份等多種方式,受賄數額也從一次幾百元、幾千元上升到一次上萬元甚至是十萬元。
敬大力廳長介紹說,從全國的情況看,近年來年輕干部職務犯罪呈現出以下新特點:
首先是涉案金額數目巨大,不計后果。北京海淀區檢察院近年查處的不滿30歲的犯罪嫌疑人中,最高數額達7100萬元。
其次是犯罪人員文化程度高。1997年至今年3月,廣州地區35歲以下青年職務犯罪總人數364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29人,占62.9%,其中研究生17人,這一比例遠遠超過其他年齡段的犯罪比例。36歲的孫永和是碩士研究生,在擔任廣東省電力局第一工程局副局長期間,受賄45萬元。曾任廣東省郵電管理局顧問兼副總經濟師的劉釗是博士后,犯案時只有30多歲。他私自挪用公款共計3800萬元,并獲取非法利益248萬多元。
第三,主要集中在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兩個罪名。
第四,國企、行政管理、金融三部門是職務犯罪的重災區。北京市檢察院統計顯示,國有企業是“26歲現象”高發區。
制度因素和監督缺失不容忽視
高檢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敬大力在分析青年干部職務犯罪深層原因時,強調指出制度因素不容忽視。從查處的犯罪案件情況看,第一是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主要表現在:用人制度上存在不正之風,民主推選少,領導任命多,公開競爭少,暗箱操作多,致使一些道德品質差、政治素質低、法律意識淡漠的人占據了領導崗位;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環節上存在漏洞;財務管理制度不嚴格,會計審核馬馬虎虎,年度審計走過場。上述漏洞為職務犯罪提供了大量機會。
第二是監督制約制度不得力。目前的監督制度監督種類不少,然而實效甚微。人大監督、紀委監察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都存在不到位的現象。另一方面,監督機關或個人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財、物受制約于部分被監督者,監督權難以全面實施。而一些地方治黨不嚴、治政不嚴、治吏不嚴,對領導干部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制約,更為職務犯罪留下了通道。
第三是懲罰制度不嚴密。一個國家現行的懲罰機制和結構是決定該國腐敗程度的一個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條件不變,加大懲罰力度將會降低腐敗行為。我國腐敗高發的事實,表明對腐敗懲罰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存在著重大問題。
專家認為,我國經濟體制正處在轉型過程中,各種社會矛盾交織在一起,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市場培育、調控手段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不足,使職務犯罪的誘發力增大。在轉軌期兩種體制并存的情況下,它們各自的缺陷和不足疊加在一起,給經濟生活帶來了一系列棘手的問題,同時也為一些職務犯罪提供了條件和機會。一些公職人員趁轉軌時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矛盾,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收受賄賂和侵吞國家的資財。比如,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針對國企“一把手”貪官頻入法網的現狀進行研究發現,機構改革中新舊機構間的財物交接以及企業改制中股權變更是當前犯罪分子鉆改革空子作案的主要環節。在機構改革過程中,由于一些機構撤銷合并、領導更換、人員分流,出現人心不穩、工作交接不細、缺乏監督檢查的現象,都成為犯罪的隱患。
有專家進一步指出,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社會分配制度中亦存在不少問題。一方面,干部年輕化的要求,使得有些地方提拔干部以年輕與學歷為“硬件”,是否政治堅定、心系百姓、工作踏實、作風民主、敢于碰硬、清正廉潔則一概成為“軟件”。不少專家呼吁,在選拔和培養年輕干部時,要全面理解和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和用人標準,在積極推進干部隊伍年輕化的同時,不簡單地搞“年齡劃線”,年齡層層遞減。要以科學的眼光看待領導干部的政績,對那些“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作秀”干部要堅決予以揭露,絕不能提拔和重用。另一方面,社會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誘發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催化劑。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以及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收入拉開了越來越大的距離,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和承包經營者迅速富裕起來,強烈刺激一些自認為社會地位較高的年輕干部,少數人便產生“用權換錢”的心理,一旦有合適時機,便貪污受賄。
以完善的制度和立法預防犯罪
“合理的用人制度、工資制度和懲罰制度,應當是治理青年干部職務犯罪的三劑良藥。”敬大力廳長認為。我們應建立民主的、公開的、競爭的用人制度,擇優選拔德才兼備、清正廉潔的干部,把好入口關;保持嚴密的法網,消除免受懲罰的不正常現象;瑞典、新加坡等國家都通過提高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而維持公務廉潔,他們認為提高工資水平有利于維持其心理平衡和廉潔作風事實證明此舉頗具成效。
一些專家建議逐步實現“高薪養廉”的經濟保障機制,他們指出,職業聲望和收入地位發生嚴重背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亂和異常,及收入分配體制的不盡合理。這種混亂和異常,造成了人們某些價值觀念上的困惑,也是使得一部分人試圖通過一些不正當的社會行為來滿足對社會地位的追求的社會和心理的誘因。因此,建議以機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為契機,在“精兵簡政”的同時,逐步實現“高薪養廉”的經濟保障機制。不少在一線打擊職務犯罪的資深檢察員也認為,完善制度當然是最有效的預防方法,但適當的薪酬加上完善的監督機制,可有效地控制職務犯罪,高薪不一定能養廉,但肯定可抑制犯罪。
敬大力廳長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預防職務犯罪問題,就是將預防機制建設納入法制軌道,加快中國廉政法制建設步伐,堵塞現行監督體制和立法上的漏洞,按照系統科學原理和廉政機制建設的需要,建立起中國完備的廉政機制建設法律體系,實現公共權力運行和對權力監督制約過程的高度法律化、制度化、規范化。令人欣慰的是,目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已得到全社會的關注,一些地方已經進行相關立法。截至目前,全國已有湖南、四川、黑龍江、安徽等省和無錫、邯鄲市等9個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預防職務犯罪立法,有20個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規范性文件,有13個地方人大及檢察機關正在研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立法草案。(記者 莊會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