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六月二十七日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十七日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終審裁定,依法駁回喬燕琴、李海嬰等十二名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主犯喬燕琴被執行死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于今日對孫志剛案涉及的李耀輝等五名提起上訴的瀆職犯罪被告人作出終審裁定,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另一名瀆職犯罪被告人張耀輝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今年六月五日至六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并于六月九日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李海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鐘遼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分別判處被告人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被告人李龍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分別從輕、減輕判處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志軍、胡金艷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喬燕琴等十二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和量刑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核準主犯喬燕琴死刑。
孫志剛案涉及的瀆職犯罪被告人李耀輝、張耀輝、彭紅軍、任浩強、鄒麗萍、曾偉林等六人,分別于六月九日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和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宣判后,李耀輝、彭紅軍、任浩強、鄒麗萍、曾偉林不服,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后,亦于今日上午作出終審裁定,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