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6日電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日前就《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頒布實行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為什么要制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負責人:發布《辦法》有三個目的。根據《辦法》第一條,這三個目的一是為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二是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為促進商業銀行健康地開拓新業務,提升服務水平。這也就是要制定《辦法》的原因。
200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鼓勵商業銀行積極創新,豐富銀行服務品種,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給予了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空間和動力。然而,我國對銀行中間業務的收費政策并不配套,原有收費法規政策缺乏一致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商業銀行服務收費行為的混亂,銀行與客戶之間、銀行與地方物價局之間的收費糾紛時有發生。例如,我們就了解到有的銀行同城不同網點就存在收費品種和收費水平不一的現象,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在發布《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后,即會同原國家計委研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問題,討論制定相關規章。2003年4月,該項工作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承辦。
記者:無論是銀行的機構客戶還是個人客戶,對《辦法》的出臺均十分關心,那么,《辦法》是一個什么樣的法規,其主要內容是什么?
負責人:《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共20條,是規范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活動的法律文件,分別就銀行服務定價結構、定價行為監管、儲蓄收費管理以及價格的監督處罰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對廣大民眾的利益給予了充分的考慮和保護。
《辦法》對商業銀行服務定價的規定不涉及具體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價格水平或浮動幅度。對具體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價格水平或浮動幅度的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或商業銀行自身依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和要求制定。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兩種方式,以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指導價為輔。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項目主要是涉及廣大居民和企業利益的收費項目,具體項目包括辦理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此外,由于國內銀行業地區間發展不平衡,銀行競爭還不充分,為防止商業銀行對其他未知的服務項目的定價損害居民和企業的合法利益,《辦法》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銀行服務的市場競爭情況和對廣大居民和企業的影響程度,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其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辦法》制定過程中,始終貫徹了“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將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一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價格、提供銀行服務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符的原則,提供服務應以銀行客戶為中心,努力改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禁止形成價格同盟,搞價格壟斷;另一方面,對一些直接影響到廣大居民利益的收費項目作出具體的限制性規定。直接影響廣大居民利益的服務收費主要有兩類:(1)儲蓄存款、取款、開戶和銷戶業務,(2)基本結算業務,包括匯款、支票業務等。對這類業務,《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不允許對同一城市的同一銀行內發生的人民幣儲蓄開戶、存款、大額以下取款、銷戶等4種基本存取款業務收費。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收費定價權限應集中在總行,由總行統一設立或變更收費項目、調整收費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對外國銀行分行,則指定主報告行,由主報告行統一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實行市場定價的服務項目制定系統內統一的定價管理制度,做好內部管理工作。要求商業銀行收費定價集中統一管理,主要是避免出現因銀行分支機構自行定價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銀行客戶利益的行為。商業銀行設立的收費項目和制定的收費標準,應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抄送中國銀行業協會,接受中國銀監會和社會監督。對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的銀行服務收費行為,監管部門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記者:《辦法》沒有對商業銀行的外幣業務進行限定,那么對商業銀行提供的外幣服務的收費是如何考慮的?
負責人:根據《辦法》第七條,對商業銀行的外幣業務,包括外幣儲蓄業務的定價方式實際上采用的是市場調節價。對外幣業務完全采用市場調節價,也是與商業銀行外幣服務的發展情況直接相關的。從調查了解情況看,外幣業務對國內廣大居民的影響較小,而且多年來其收費已經形成了市場上普遍接受的價格,同時,這些收費標準大都參照了國外同行的水平,也起到了為國內銀行制定收費標準提供參照的作用。
記者:《辦法》頒布實施后,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品種可能會增多,這會不會增加老百姓的支出和影響老百姓享受到的服務?
負責人:《辦法》頒布后,銀行客戶可能會發現,商業銀行以前一些不收費的項目現在開始收費了,這會在某種程度上增加老百姓的支出,但不會有很大的影響。
一方面,老百姓的支出是非常有限的。前面已經提到,老百姓最為關心的收費項目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儲蓄存款、取款、開戶和銷戶業務,另一方面是基本結算業務,包括匯款、支票業務等,《辦法》對此都有限制性規定,不允許對人民幣儲蓄開戶、銷戶、同城的同一銀行內發生的人民幣儲蓄存款及大額以下取款業務收費。除此外,《辦法》還作了以下方面的規定:(1)鑒于銀行代發工資、代收公用事業費用已十分普遍,為保護廣大居民的合理權益,我們在辦法中特別規定:商業銀行代理收付類業務的收費應堅持“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費;(2)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總行統一制定,不允許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自行確定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3)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要公開標識,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4)商業銀行在調整收費標準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進行公告,確保客戶的知情權。
另一方面,《辦法》的執行會提高為老百姓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微觀上,《辦法》頒布后,有利于促進銀行增加服務品種,滿足公眾需要,同時鼓勵公眾對銀行服務進行監督,從而提高銀行的服務質量,老百姓將會從銀行享受更優質的服務,也會從簡單的服務接受者轉變為服務質量的推進者。宏觀上,《辦法》將有利于銀行合理地提高服務收費收入水平,增強銀行贏利的穩定性,從而有利于金融體系的穩定,從整體上造福于社會。
因此,總體上講,《辦法》有利于老百姓生活質量和銀行業總體服務水平的提高。
記者:《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后將對商業銀行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負責人:對商業銀行來說,《辦法》的出臺既是機遇,也是挑戰。首先,是一次發展的機遇。辦法明確了對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活動的監管要求,對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將起到遏止作用,有利于商業銀行在同一個發展平臺上公平競爭,規范發展。但同樣也是一次挑戰,是對商業銀行的傳統管理方式的挑戰。商業銀行必須認真進行成本核算,確立正確的科學的定價戰略和業務發展戰略。商業銀行應進行積極的金融創新,調整現有中間業務產品結構,發展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服務產品,既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又能讓社會公眾充分感受到銀行服務帶來的便利,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辦法》頒布的目的,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記者: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是否也有我國類似的做法,發布過類似的管理規章?
負責人:為起草《辦法》,我們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了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一般做法。除巴西等少數國家和地區以外,其他國家對銀行服務收費的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從立法的角度進行規定,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如果從法律、法規角度進行規定,也一般是提出管理方面的要求,例如要求商業銀行明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要公平、公正收費。一些國家的地方立法有規定商業銀行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情況,例如美國一些州的立法,但并不普遍。
一些國家,例如印度、澳大利亞,過去一段時間曾對商業銀行的服務收費有過規定,但隨著金融自由化的加強,為提高銀行業的盈利能力從而競爭能力,紛紛取消了對銀行收費的限制。尤其是東南亞國家的銀行業,由于在1997年金融危機中深受不良資產之苦,在渡過危機之后,增加了銀行服務收費的比重,政府也鼓勵銀行發展收費業務。總體上看,各國(地區)銀行在銀行服務收費方面享受較大的自主權,政府無法律授權干預銀行的經營行為。
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由于長期對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的價格實行嚴格的管制,社會公眾對銀行收費行為認識不足,缺乏完善的市場監督機制,商業銀行自我約束能力還不充分,完全放開對商業銀行銀行服務價格的管制,純粹依靠市場進行調節風險較大,給予一定程度的監督管理,對穩定市場、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記者:《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那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兩者的角色是如何分配的,地方物價局起什么樣的作用,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地方銀行業協會又起什么樣的作用?
負責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均屬于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活動的主管部門,共同承擔監督管理責任,但雙方的責任各有側重。國家發展改革委更多地側重于對政府指導價格的管理,適用于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浮動幅度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最終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則更多地側重于對商業銀行市場調節價項目的監督管理,并初步確定新的適用于政府指導價的項目。
地方物價管理部門仍然要承擔起對商業銀行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責。根據《辦法》十六條規定,對一些違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辦法》有兩條涉及到了中國銀行協會。一是在第十四條,《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價格制定和調整情況時,要抄送中國銀行業協會;二是在第十五條,規定各商業銀行已執行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及服務價格,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通過適當方式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四條的規定是為第十五條服務的。從這兩個方面看,《辦法》沒有賦予中國銀行業協會對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活動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主要是公布市場調節價,以提高商業銀行服務收費行為的透明度,便于社會對銀行服務收費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