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0日電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20日)對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案依法做出終審判定,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嘉廷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一審判決。
1994年初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擔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云南省委副書記、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810萬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李嘉廷的犯罪事實,以及在歸案后有立功表現,贓款已全部追繳的情節,于2003年5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李嘉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嘉廷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李嘉廷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