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3日電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昨天發出行政裁定書,駁回南京美亭化工廠對江寧區政府“立法不作為”的起訴。
法院認為,原江寧縣政府江寧政發[1996]64號文件是該政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它的制定、發布、廢止以及相關內容的重新制定、發布,都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而屬于抽象行政行為,依法不能對其提起訴訟。
今年3月,南京美亭化工廠廠長楊春庭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行政起訴書,以“行政立法不作為”為由,狀告南京市江寧區政府不按上位法規及時修改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致使自己損失慘重。楊春庭因此成為全國第一個狀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為”的人。
江寧是南京市2001年撤縣而建的一個區。楊春庭所告針對的是原江寧縣政府制定的《江寧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這一地方行政規章。
據楊春庭說,2002年5月,他接到江寧區科學園發展公司的拆遷通知,要拆遷他位于江寧區東山鎮楊村的美亭化工廠。但在拆遷安置補償金額上,雙方分歧很大。拆遷方依據的是1996年江寧縣政府制定的《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根據這一辦法,需補償楊春亭安置費用135萬余元。而楊春庭委托南京華盛興偉評估公司對自己被拆遷資產進行評估,并參照現行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測算,認為應補償安置費用447萬元。
楊春庭繼而研究發現,江寧區目前房屋拆遷依據的這個暫行辦法,是1996年由原江寧縣政府制定的,早已不適應撤縣建區后江寧土地價格的巨大變化。而且,當初授權制定這個拆遷管理辦法的上位法———1996年3月施行的《南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于2000年3月7日被廢止。
這個已被廢止的《南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53條是這樣規定的:“本市所轄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拆遷辦法。”江寧區現仍在施行的《江寧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第1條也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南京市房屋管理拆遷辦法》第53條的規定,結合江寧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拆遷辦法。”
楊春庭決定狀告江寧區政府。他說,拆遷方依據的是7年前的老規定,制定這個規定的“上位法”早已廢止,江寧區政府不根據新的“上位法”制定新規定,是一種“立法不作為”,由此導致公民拆遷受損,政府有責難推。
雖然江寧區政府暫時打贏了官司,但據法制日報此前報道,江寧區法院已經發出了司法建議書,要求(江寧)區政府有關部門盡快制定新的拆遷辦法。江寧區政府建設局的一名工作人員也表示,他們正在積極制定新的拆遷辦法。(郁進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