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0日電 據《信息時報》報道,5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宗“官告民”的民事案件。深圳市長于幼軍作為原告深圳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起訴深圳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聯合廣場A座33A整層1828.1l平方米的房產、某銀行深圳市分行承擔連帶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深圳市政府訴稱:涉案聯合廣場(原經協大廈)是1991年由深圳市政府批復給深圳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下簡稱“市經協辦”),為解決駐深單位辦公用房的困難,便于對全國駐深單位進行協調和管理而興建的。該項目由深圳市經協辦委托市經濟協作發展公司承擔建設的融資、管理及銷售工作。1997年10月,工程基本竣工;1997年10月20日,深圳市經協辦和深圳市經濟協作發展公司簽訂協議,確定將聯合廣場A座33A整層1828.11平方米的房產,由深圳市經濟協作發展公司交付給深圳市經協辦所有并使用,并辦理房產證手續。但該公司卻將該房產的房產證辦到自己名下,并抵押給光大銀行深圳市分行。1999年4月,經市政府批準,該公司整體轉讓給海南國泰投資集團公司等3家法人,并更名為深圳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經協辦發函要求被告履行協議,被告于2001年8月14日回函辯稱公司資金緊張,“無能力將該房產從光大銀行名下贖回”。
深圳市政府認為,1997年該公司與深圳市經協辦簽訂的“關于聯合廣場房產分割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深圳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所辯稱的“無能力將該房產從光大銀行名下贖回”無法律依據。
昨日庭審時,深圳市長于幼軍雖然沒有親自出庭,但作為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他的名字仍然出現在起訴狀上。(吳秀云孔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