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4日電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4日)公開審理社會關注的“1·18”特大持槍爆炸殺人搶劫銀行運鈔車案。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沈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對被告人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李彥斌提起公訴。
2003年1月18日17時50分,位于沈陽市大東區東順城街的沈陽市商業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門前發生一起持槍爆炸搶劫運鈔車案件,犯罪嫌疑人實施爆炸后,持槍搶劫人民幣一百九十七萬元,造成銀行職員、押運員三人死亡、五人受傷的嚴重后果。作案后,犯罪嫌疑人乘一輛紅色松花江牌面包車逃車。這是一起有組織、有預謀、精心策劃的持槍爆炸搶劫案。犯罪嫌疑人采取爆炸手段,公然在鬧市區搶劫運鈔車,犯罪氣焰囂張,社會危害很大。
起訴書指控上述四名被告人目無國法,作惡多端先后作案七起,致死五人,重傷四人,輕傷六人,共搶劫人民幣331萬余元。
截止發稿時,此案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