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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談廉政時被收審 廣西橫縣書記受賄紀實(圖)

2003年03月26日 11:05


貪官汪湜波受審

  3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檢察分院以涉嫌受賄罪,對橫縣原縣委書記汪湜波依法提起公訴。“口唱廉政歌,貪婪藏在心,暗中搞受賄”是當地人對汪湜波最形象的比喻。那么,這位走到哪兒貪到哪兒的“貪書記”,是如何露出“廬山”真面目的呢?

  2002年12月27日下午,剛到任三個多月的橫縣縣委書記汪湜波在縣直機關和鄉鎮干部大會上字正腔圓地強調:“元旦、春節快到了,作為領導干部要廉政,不能收禮、不能收‘紅包’,更不要送禮。我們要以身作則……”此時,臺下響起了陣陣掌聲。但誰也沒有料到,就在汪湜波慷慨陳詞之時,紀檢機關的工作人員正在臺下等候著他……

  半個月后,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反貪局以涉嫌受賄罪,對汪湜波立案偵查。2003年1月28日決定將其逮捕。

  官職攀升貪欲上揚

  1975年6月,汪湜波由一名普通工人被錄用為國家干部。1980年底以后,他先后擔任了廣西扶綏縣商業局副股長、股長,并被派往國外工作兩年。回國后,又當過副局長、鄉鎮黨委書記等職。1992年8月,汪湜波被調到寧明縣任副縣長。作為主管財政的副縣長,行政單位、學校撥款都要經他的手,一時間汪湜波有些飄飄然。他的墮落,也由此開始。

  寧明縣的財政支出多數是建筑工程,所有工程都必須由汪湜波拍板決定,再交由時任該縣財政局副局長巫德強(因受賄已被判刑)負責落實施工建筑隊。巫德強當然不會讓肥水流入外人田。經他手的工程,多數被轉包給了掛靠在財政局名下的一家個體建筑公司,公司老板奉明既是巫德強的“鐵哥們兒”,又是財政局下屬民族資金管理局局長李少平的親屬。為表示感謝,在1993年至1996年間,奉明先后送給巫德強人民幣8萬元,送給李少平人民幣6萬余元。

  在汪湜波的保舉下,巫德強終于坐上了局長寶座。對領導的“栽培”,巫德強當然不會無動于衷。奉明送來的“感謝款”,他也沒忘記同汪湜波一同“分享”。僅1996年一年,巫德強就先后送給汪湜波人民幣6.5萬元。而汪湜波則以財政局局長兼縣長助理的頭銜作為回報。

  巫德強當上了局長,財政局便缺了個副局長。李少平盯上了這個位置。苦于汪湜波不了解自己,李少平便找到巫德強商量。1995年初,汪湜波要出國考察,巫德強便叫李少平給其送上人民幣5000元。汪副縣長回來后,巫德強便向汪說,局里還缺個副局長,李少平人不錯,可以信任。隨后,巫德強又叫李少平送去人民幣8000元。就這樣,在汪湜波的關懷下,李少平如愿地當上了財政局副局長兼民族資金管理局局長。

  “處分”廠長斂財10萬

  1997年,時任寧明縣海淵糖廠廠長的蒙世華,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銷售款收不回來,客戶拖欠的糖款達1300余萬元,導致糖廠無法兌付農民的甘蔗款。手拿“白條”的蔗農紛紛找當地黨委、政府要求解決問題。

  當時已升任寧明縣縣長的汪湜波和縣委書記閉振聯曾分別對蒙世華表示過,要對其進行嚴肅處理。蒙世華一聽就蒙了。他深知兩位“縣太爺”講話的分量,處分就意味著廠長之職,這個肥肥的“寶座”丟掉了。他決計給縣長、書記送巨款,保住廠長這頂“烏紗帽”。

  蒙世華找到拖欠糖廠糖款的大戶張某,從其處要來20萬元現金,并將這筆錢分別以兩個不同的名字開戶,每個戶頭存入10萬元。之后,他把兩個存折送給了汪湜波和閉振聯(另案查處)。從此,有關處分蒙世華之事就沒有再被提及過。

  面對貧困 “致富”有招

  1997年夏,汪湜波從寧明縣調任到天等縣當縣委書記。盡管天等是個出了名的山區窮縣,但汪湜波利用職權大肆斂財,與過去相比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據汪湜波自己交代,在天等當書記期間,每年春節,他對有關單位、個人送的“紅包”照單全收。經檢察機關查實,汪湜波從任天等縣縣委書記到調往橫縣任縣委書記,僅5年間,便收受賄賂款30多萬元。

  在天等縣承攬建筑工程的老板洪建與汪湜波是“朋友”。因為汪的原因,洪建手上的工程是做也做不完。

  天等縣的一些學校、政法機關急需修建危房,但因縣財政困難,只好停建或緩建。洪建便自告奮勇提出由自己墊付資金,把這些工程先做起來。待工程完工結算時,洪建就會找汪湜波“幫忙”。汪書記也會不厭其煩一個接一個電話地去催,欠洪建工程款的單位只好多方籌措欠款,與洪建結清賬。

  為回報汪湜波的“仗義”,洪建也沒少費“氣力”。1998年10月,汪湜波出國考察,洪建送去3000元美金給汪當“零用錢”。1999年10月,汪湜波又一次出國考察,洪建又送上美金3000元。2001年、2002年春節前,已經在天等縣工程中發了財的洪建,給汪湜波送上“紅包”共計人民幣10萬元。

  為官十年 撈了百萬

  汪湜波有許多“大款”朋友。汪湜波總是能在朋友需要的時候“鼎力相助”,朋友給他的回報更是“價值不菲”。

  1998年夏的一天,溫州老板一川得知老相識汪湜波從天等到南寧開會,便請汪吃飯。飯后,一川拿出一個存有10萬元的存折交給汪湜波。不知是存折上的名字寫的是一川,怕有麻煩,還是別的原因,汪湜波將存折退還給一川說道:“你先收回去,以后我需要錢再找你……”“這也好,以后我再給你送去。”一川見汪湜波這樣說,便把存折收了回去。

  此事過去將近四年。到了2002年5月的一天,汪湜波到南寧給一川打電話說:“我家裝修房子缺錢,你將以前我退給你的存折的錢取出來,送來給我。我住在……”一川趕忙到銀行取出10萬元現金,送到汪湜波的住地。汪湜波竟笑著說:“現在房子要裝修,不然哪要你破費……”

  2002年9月,汪湜波從天等縣調到橫縣任縣委書記尚不滿四個月,他的受賄行為就被檢舉出來。2003年1月10日,檢察機關對汪湜波涉嫌受賄立案偵查。汪湜波在物證、人證面前,供述了自己從任寧明縣副縣長到任天等縣縣委書記的10年中,收受賄賂的事實。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認定,汪湜波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合計人民幣70多萬元、美金7500元。

  (文章原載于《檢察日報》,作者:廖正彩)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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