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9日電 據遼寧法制報報道,3月17日,為沈陽“1·18”案犯罪嫌疑人提供爆炸物的王福有被沈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福有系黑龍江省雞西市雞東縣正陽煤礦采礦工,2002年10月,王福有利用擔任煤礦采礦班長的便利,將井下采礦用炸藥兩包(共40管)、雷管25枝分兩次交給張顯正,并收取人民幣200元和摩托羅拉388型移動電話一部。張顯正轉交給犯罪嫌疑人張顯輝,此后,張顯正在一次采煤時掉進深坑死亡。
2003年1月18日17時許,犯罪嫌疑人張顯光(現在逃)、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和李彥彬在沈陽市商業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門前,用王福有提供的炸藥和另購買的獵槍爆炸搶劫運鈔車,搶走人民幣200余萬元,并當場炸死3人,炸傷多人。案發后,實施搶劫的幾名犯罪嫌疑人相繼被抓,隨后,張顯輝的情婦樸春子以及為他們提供炸藥、槍支的王福有、張慶方也先后落網。
經檢察機關審查,樸春子在明知其情夫張顯明是“1·18”大案兇犯之一的情況下仍拒不向公安機關交代張的藏身之處,還編造假話迷惑警方,并多次為張提供藏匿場所,故沈陽市新城子區人民檢察院于3月13日以其涉嫌包庇罪將其批捕。而犯罪嫌疑人王福有因向“1·18”案主犯提供爆炸物,并收取錢物,造成嚴重后果,故沈陽市人民檢察院于3月17日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王福有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姜鴻鵬、王玲、王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