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8日電 近幾年來,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的男女人數不斷增加,形成了很大的非婚“同居族”。針對這一社會現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在檢察日報發表文章,提出應立法規范準婚姻關系。
未婚男女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現象的增多,一方面說明了人們生活方式的多元,另一方面也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反對婚姻法確認這種準婚姻制度者的主要理由是:對于這種逃避《婚姻法》規范的行為,不能予以法律的承認,否則就會有更多的人不登記而同居,使國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嚴重的沖擊;同時,對于以這種形式同居的男女之間的關系還沒有調查研究清楚,沒有相對成熟的規范意見,法律不應急于作出規定。
楊立新認為,立法應關注這些社會現象,并加以規制,在婚姻立法中規定“準婚姻”的形式,將這種社會現象納入法律的軌道,防止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出現的各種問題,從而更好地保護人的權利和利益。
首先,男女非婚同居形式,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對現行婚姻制度的沖擊,而是人們選擇自己認為更為適當的方式,解決男女之間結合關系的形式。這樣,更能夠體現現代社會男女關系的多樣化,滿足人們對婚姻生活的不同層次的需求。有這種愿望和選擇的大有人在,即便法律認為這種行為不合法,他們也還是甘愿冒違法之嫌,繼續著這樣的同居關系。這說明任何社會現象都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只要不是妨礙他人自由、不損害社會利益,法律就不應漠視或是取締。
其次,事實上,即使立法對這種社會現象不予以規制,這種現象也還是要繼續存在并發展的。在極“左”的時期,對于男女不登記而同居者,被稱為非法同居,嚴重的要依法制裁。可是,即使是這樣,也不能杜絕“非法同居”現象,尤其是在法制意識淡漠的偏遠農村,交通不便,再加上個別官員的官僚主義,很多人仍是不登記而“結婚”,這也說明:一方面要對這種社會現象進行研究,研究它的合理性和現實性,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加以規范和引導,將其納入法律的軌道;另一方面也應當對我們現行的婚姻制度進行檢討,是不是存在尚待改進的地方。
再次,既然是不同的異性主體同居生活,就必然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想不發生也不行。生育年齡的男女同居,就會發生生育問題,即使是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或便是現代社會的青年男女不愿意生育,仍然不可避免地涉及這個問題。既然有生育問題,就會出現非婚生子女問題,涉及到其地位問題、撫養問題、認領問題、準正問題(即指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生母登記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上的身份)以及親屬關系問題等。即使是男女雙方不生育,也還會發生財產問題、債務問題,等等。在有些法院,對于這樣的糾紛不予受理,理由是沒有法律依據,埋怨當事人同居時不考慮法律問題,出了問題就來找法律,因此,法院不負責地推出門了事。筆者認為,只要民事糾紛發生并訴到法院,不管有沒有法律規定,法院都應解決,或者根據民事習慣,或者依據法理,妥善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最后,法律對這種現象不加以規制,更大的問題是無法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不能保護弱者的權利不受侵害。在城市同居的青年中,發生糾紛,往往是弱者受到拋棄,或者子女的利益受到損害。例如一些同居的老年人,一旦發生糾紛,由于他們處于弱勢地位,更容易發生各種問題,法律不規范、司法不解決,只能讓這些受到損害的弱者的權利和利益眼睜睜地受到損害。作為代表并保護最廣大的人民群眾利益的國家,面對這樣的問題,不應當視而不見,而是應當通過立法解決,以更好地保護人民的利益。
據楊立新介紹,有些國家例如法國、埃塞俄比亞等對準婚姻關系是通過立法予以確認的,并對調整準婚姻關系規定了一般規則。最值得借鑒的是《埃塞俄比亞民法典》。該法在“人法編”的第八章“非法同居”一章中,詳細地規定了從708條至721條共14個條文,涉及到了準婚姻的幾乎所有問題。
對于法律調整準婚姻關系的一般規則,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楊立新提出了以下意見:
1.準婚姻關系概念的界定。《埃塞俄比亞民法典》將準婚姻關系稱為“非法同居關系”,其界定是:“非法同居是一名男子與一名婦女在未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的情勢創立的事實狀態。”判斷準婚姻關系的標準,即未婚男女在未締結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但筆者認為,非法同居的稱謂具有強烈的譴責性,使用這樣的稱謂有對準婚姻采取不支持、不贊成態度之嫌。因此,還是使用一個較為中性的概念,以“準婚姻關系”為好。認定準婚姻是一種事實狀態,是有道理的。因為準婚姻關系既不是結婚,也不是其他的法律關系,認定為事實狀態,可以表明法律的態度。這類似于物權法對占有的認識,就是事實狀態。因此,筆者認為將準婚姻關系界定為亞婚姻狀態較為合適。
2.同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筆者認為,由于準婚姻關系畢竟不能等同于婚姻關系,法律在規定雙方權利義務時,應有別于夫妻關系。可以對準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確定以下內容:第一,準婚姻關系當事人不發生配偶的親屬關系,無論其同居多長時間,是否有子女,只要沒有登記結婚,就不能認為是配偶。第二,不產生姻親關系,不在男子與婦女的親屬間或婦女與男子的親屬間產生任何姻親關系,與姻親有關的婚姻障礙的法律規定都適用于準婚姻關系。第三,準婚姻關系當事人相互間不產生任何提供生活保障的義務。第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繼承關系,不得相互繼承遺產。
3.子女的親子關系。準婚姻關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應當適用親屬法關于親子關系的一切規定,發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不得對其子女有任何歧視行為。
4.準婚姻關系的解除。準婚姻關系的解除,就是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同居關系。可以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準婚姻關系,一方生活確有困難者,對方應當予以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