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1日電 今天的檢察日報發表署名“霜沐”的文章,指出當前一種新的腐敗形式凸顯出來,并有愈演愈烈之勢,權力的“利益共享”即是典型的代表。
所謂權力的“利益共享”,就某一單位來說,從表現上、程序上,乃至制度執行上找不出半點毛病和缺陷,但從整體上聯系起來分析,就會發現,彼此為對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現象暴露無余。打一個形象的比方:就是甲領導的兒子在乙領導手下當官,乙的女兒在甲轄下工作,雖然都業績平平,但在很短的時間內,此二人均被提拔。這種通過對方的權力來謀私的方式,就是權力“利益共享”的標準范例。
推而廣之,權力的“利益共享”在目前至少有如下六種表現形式:
一是先辦事,不收錢;或先收錢,不辦事。即在權錢交易中,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的辦法,引而不發,或發而不引,讓人很難找到“利用職務之便”的證據。有的人幫人辦事后,當時不收錢,而是等若干年后兌現。有的送給某領導一筆厚禮,同樣,也不急于找他辦事,而是不斷進行感情投資,待日后關鍵時刻再派上用場。
二是你的親友我來安排,我的升遷你來幫忙。某個地方出了大官,某地方官為了巴結他,并不是直接去上門送,而是在家鄉為其親戚朋友進行全方位服務。這樣神不知、鬼不覺地服務三兩年,為領導解決了所有“后顧之憂”,領導自然不會虧待他。
三是你的私事我來辦,我的客人你招待。連云港市原副市長鹿崇友,每年過春節都要帶家人到外地旅游,除帶一個體老板付錢外,大多是利用異地交換的方式,私事公辦,化私為“公”。蘇北某縣一個鎮土管所所長,一年招待費30多萬元,大多是交換吃喝開支的,圖的就是自己出去也一路綠燈。目前,這種輪流交換宴請的做法比較普遍,也是吃喝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你拿這個工程,我作陪;我拿那個工程,你墊底。這種現象,在工程招投標中比較常見。有個工程,幾個工程隊要競標,實際上他們已有默契,和個別領導已私下溝通,但故意讓一些不中標的單位參與,造成多個參加、公開公平的假象。有的為了讓別人參而不爭,一出手就是幾十萬元陪標費。同樣,下次競標,我作陪襯,這樣,大家都得利。
五是傍大官暫時無門,找其情人拉關系。有的圖謀不軌之徒,為了靠上大官,不惜重金,但高不可攀怎么辦﹖就在迂回曲折上做文章,找其情人投資,而后再通過情人找大官。
六是行賄錢轉移支付,第三者充當掮客。過去行賄受賄“一對一”的方式已過時,代之的是一種新的轉移支付方式。某領導為了給兒子在外地買房,他的親信財政局長就以扶貧撥款的方式,支援一企業,再通過某企業將錢打到外地,以客戶付款形式將這筆戴帽下撥的錢神不知、鬼不覺地變成了領導兒子的購房款。這種行賄方式,因找不出領導與企業的直接聯系,就不容易查處。而對企業來說,也沒有什么損失,只是充當了一個“中間人”和“中轉站”的角色。
文章說,權力的“利益共享”,是權錢交易的新變種,它是通過間接、迂回的手法,巧妙地先將自己擁有的權力轉化為別人可以使用的權力,再借他人之手達到自己本來要達到的目的。它的危險性和隱蔽性就在于,規避現有的行賄罪受賄罪關于“利用職務之便”的直接條件,破壞“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必然結果。
文章指出,權力的“利益共享”的實質仍然是以權謀私,只不過在權錢交易的過程中,多了一層權權交易的內容,蒙上了一層不是直接為己謀利的外衣,因此更具欺騙性和迷惑性,同樣也增加了查處的難度。但從最終結果來講,他們還是逃脫不了法律的懲處,也改變不了貪贓枉法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