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6日電 日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印發(fā)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xù)經營(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等三個項目的征求意見稿,請各地注協(xié)提出意見。三個項目將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jù)上海證券報報道,《審計報告(修訂)》除把格式由兩段式改為三段式、將"拒絕表示意見"改為"無法表示意見"等外,還將"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刪去。修訂者認為,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jù)、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fā)表的審計意見。
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目前,法律界與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理解上存在較大差異,法律界認為審計報告的真實性不應是過程的真實而應是結果的真實,不能說審計過程真實就是審計報告的真實。有鑒于此,將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刪去,并在相應的條款中加上"對所發(fā)表的意見負責"。
《持續(xù)經營(修訂)》提醒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jù)的持續(xù)經營假設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jù)的持續(xù)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xù)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注冊會計師無法確定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jù)的持續(xù)經營假設是否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要求,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在征得被審計單位書面同意后,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jù)所了解的事實,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合理詢問及時作出充分的答復;如果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訴訟的顧慮,決定不向后任注冊會計師作出充分答復,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表明其答復是有限的,并說明其原因;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如果發(fā)現(xiàn)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必要時,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三方會談,以便采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或前任注冊會計師拒絕參加三方會談,或后任注冊會計師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意,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或解除業(yè)務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