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結婚買了一套房,產權證上只寫了女方的名字,結果兩人分手,房子也被女方偷偷賣了。昨日,深圳中院開庭審理一起房屋產權糾紛案,一審被判敗訴的男方退而求其次,表示收回自己付出的購房款即可。
寶安法院一審查明,2004年朱先生和陳小姐戀愛,2005年4月陳小姐買了一套29萬元的房子,付了三成首付,向銀行貸款20萬元。2009年5月7日,陳小姐提前還清貸款本息及欠息,同日將房產以65萬元賣給他人。
不久,朱先生將陳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分得25萬元。他表示,當初兩人準備結婚,就與陳小姐共同出資買房,但是以陳小姐名義購買的,他付了一半首付,貸款則共同負擔,裝修的費用也是他出。其間兩人分分合合,到2009年4月,兩人再次分手時約定,朱先生出錢買回陳小姐手上的一半產權。但后來在準備過戶時,他才發現該房已被陳小姐偷偷出售。
雖然朱先生出示了大量收據、刷卡記錄等證據,但法院一審認為,陳小姐是涉案房產的唯一權利人,有權對涉案房產進行處理,因此駁回朱先生的訴令請求。
昨日二審中,朱先生認為,自己前后出了15萬余元,而陳小姐只支付了10萬余元,房子卻沒有自己的份,實在太不合情理。法官調解時,男方則退而求其次,堅持要收回自己付出的購房款。女方的律師則表示,會征求女方意見后再做答復。(記者劉曉燕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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