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可口可樂在華卷入商業賄賂門后,另一大飲料巨頭百事可樂近日也爆出發生商業賄賂事件。記者昨日從“廣東省佛山市治理商業賄賂網”發布的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簡報中證實,廣州百事可樂飲料公司因向商家支付實物替代的“陳列費”被佛山工商局判定為“商業賄賂”,并處以共70萬元處罰。
對此,昨日百事中國公司在就此事發出的聲明中稱,“正與相關方面進行溝通,對此事項進行核查與澄清”。
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簡報表示,2007年5月到2008年2月間,為了進入市場、達到促進銷售業績的目的,廣州百事先后與佛山市禪城區47家零售商簽訂“純果樂果繽紛”進場協議及促銷陳列協議,要求零售商按照其要求陳列和堆放系列商品,廣州百事則支付投放陳列費、進場費共24.79萬元,取得305萬元的銷售收入,賺取65萬元利潤。
按照我國反商業賄賂司法解釋,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的行為,“為達到商業目的,通過賄賂手段,獲取優于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是其顯著特征之一。佛山市治理商業賄賂辦公室認為,廣州百事可樂上述行為屬于商業賄賂。
此外,這份通報中還指出,蒙牛乳業也因商業賄賂被罰8萬元。
不少業內人士指出,目前渠道費已經成為零售行業的慣例。供應商繳納促銷費等渠道費的,應在合同中明確。司法部門也要盡早對渠道費是否屬于商業賄賂給予明確的司法解釋。 (記者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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