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史女士因強生(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強生公司)生產的沐浴露包裝上未標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等成分,以知情權和選擇權受侵害為由,將強生公司起訴至法院(本報多次報道)。
昨日,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強生公司拿出了長達140余頁的專業報告,證明這些成分對人體是安全的。
原告:產品未標“毒”成分
原告史女士稱,自己一直為兒子使用強生公司生產的嬰兒香桃沐浴露。2009年3月20日,國家質檢總局證明在該產品中檢出二噁烷和甲醛,但此后強生公司在該產品包裝上仍不標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二噁烷和甲醛是對人體有毒的化學物質,強生公司明知該產品中含有有毒成分,卻不標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史女士要求被告標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并道歉。
被告:要求標注無依據
強生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史女士要求強生公司,在已符合國標的涉案產品包裝上,標注微量二噁烷和甲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為了證明產品的安全性,強生公司提交了長達141頁的專業報告。其代理人說,二噁烷和甲醛并不是產品中的成分,未作為原料添加到產品中。涉案產品中含有的微量二噁烷,是因為技術上無法避免的隨原料而帶入的。涉案產品中的微量二噁烷不會對消費者產生健康危害。”
強生公司表示,我國沒有制訂二噁烷的限量標準,現行法律法規不要求被告公司必須以警示方式進行危險標注,沒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權,因此賠禮道歉的請求不適用。強生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不接受調解。
庭審最后,法院宣布擇日宣判。 (記者朱燕范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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