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年輕情侶在參加北京青年旅行社(以下簡稱北青旅)組織的壩上草原游中,在一輛山地摩托車上被燒身亡。事后,雙方父母分別將北青旅告上法院要求賠償。今天上午,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北青旅廣渠門營業部賠償其中一名死者小錢的親屬醫療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05萬余元,北青旅承擔連帶給付義務。另一名死者小孫父母起訴北青旅案尚未審結。
剛剛畢業的大學生小孫和女友小錢一起參加了北青旅組織的豐寧壩上草原2日游活動。2007年10月1日,他們在導游胡某的帶領下,來到豐寧旅游度假區。當天下午3時,小孫租用一輛山地摩托車,載著小錢游玩。突然,公路上一輛大貨車從后方追尾,山地摩托車被撞到坡下,小孫的腿卡在車內無法動彈。幾分鐘后,摩托車油料泄漏,起火爆燃,小孫當場被燒身亡,女友小錢也被重度燒傷,并在一個月后不治身亡。
記者了解到,2007年11月26日,經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查實,北青旅在這次組織豐寧壩上草原旅游團委派的“導游”胡某,是不具備導游資質的人員。庭審中,北青旅稱對小錢等游客已盡到安全告知義務,但對此未提供證據。而小孫和小錢駕駛草地摩托車游玩時,導游胡某沒有在場。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青旅廣渠門營業部派遣無導游資質的人員陪同游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未對游客進行安全提示,陪同人員在事發時亦不在場,致使小錢在游玩時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北青旅廣渠門營業部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理應對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廣渠門營業部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因此北青旅作為上級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記者 張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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