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中華文摘》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文/雷米
2009年3月底,一份名為《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的文件,開始在全國國土廳局系統“征求意見”。在49條新規當中,最受人關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預留操作空間的用意明顯。此事經媒體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層浪,各方無不嘩然,有人甚至認為住宅70年的有償續期如果實施,本質上就讓房東變成了租客,買房不如租房。而更多的商品房屋所有者普遍的疑惑是:“70年大限到期后,我們的房子是誰的?”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一直無細則
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權限為70年,這要追溯到1990年出臺的《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其中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1994年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后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但是,這一法規并未明確依照何種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
2007年《物權法》出臺,其中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由于具體操作細節比較復雜,分歧和爭論也比較大,《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并沒有更為明確的規定。可以說,《物權法》在制定過程中特意略過或者回避了具體操作辦法,只規定了基本原則。
“有產者”之憂
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事實上并非因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訂而產生。
合法的商品房買賣背后,業主都能領到“房屋產權證”與“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確認的是“房屋產權”,因為房產屬于私人財產,并無期限之說。但在土地國有的現實之下,房產擁有人對房屋賴以棲身的土地卻只有“使用權”。國務院于1990年5月19日頒行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第12條明文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由于房與地不可分割,土地使用權事實上也決定了房屋使用權。這一規定使得商品房的買賣事實上都成了“使用權租售”,業主實為“承租人”,只不過是一次性支付了30年到70年不等的租金而已。盡管2007年《物權法》的出臺明確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卻并未明確是“無償”還是“有償”。而如今關于“征求意見稿”所引發的70年有償自動續期之爭,實則是在《物權法》通過之際就已埋下了伏筆。
在權利意識深入人心的年代,即便是對未來的權利,公眾也有著極大的現實訴求。不要說現在有些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本身規定就遠遠低于70年,即便是擁有70年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在商品房開發銷售周期相對漫長的境況下,業主的土地使用年限也大大縮水了。也就是說,住宅70年使用權的續期問題,并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權利實現問題。
買房還是租房?
買房還是租房?面對這個問題,我相信大多數的中國人都會選擇買房,即使窮其一生,也會攢錢或貸款買套房子。尤其是在現有的戶籍制度下,那些暫住在異鄉的人。因為在國人的觀念里,買房是屬于自己的,租房則意味著一直漂著,安全感缺乏。
住宅只有70年產權,這個讓老百姓鬧心的事兒一直如鯁在喉。而在此次“征求意見稿”的爭論中,有人感慨,買房不如租房劃算,即使買房到頭來只不過是提前繳納了幾十年的房租。仔細想想,在短短的享受期之后,你還得花錢才能繼續享用。現在已經有傳言說北京將按1300元/平方米的價格續期,要是貸款買房,加上貸款的巨額利息,整個賬算下來,不比租房更合適。而一旦“有償續期,政府定奪”的規定被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確定下來,不管是買房還是租房,就都將變得沒有那么安全了。事實上,一般商品住宅從開發到銷售,周期通常為1至3年。也就是說,當購房者變為業主時,其擁有的有效住宅土地使用權根本無法達到70年之久。要是再碰上個倒霉的開發商,整個開發銷售周期還將拉長。對于那些購買二手房的人來說,享受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就更短了。而且,現在有些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本身規定就遠遠低于70年,加上開發耗費的時間,業主的土地使用年限已經縮水。
在海外的大多數國家,一旦持有就是永遠,完全尊重“物權私有”的本質。國外靠完善的稅收體系來實現這一措施,每年根據房屋評估價值的6%~10%(美國)不等征收,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不動產的內涵。由此推導出的國外房地價格其實不高,而國內價格要高很多,無限期區域投資的困境凸顯,也許這是導致部分人士海外置業的根源。70年產權體現的是土地的絕對國有化,同樣這是新中國最有力地擊碎封建私有化的籌碼,也是讓地主階層崩潰的武器。可在今天,這一切都在變化,隨著國民物質及消費的豐富,對自我價值進行重新評估,70年產權的變革已是必然。由此,這不是一場簡單的意見征詢,而是一場很復雜的大系統工程。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事實上,住宅70年后無論是否無償續期,都是一個迫切需要予以明確的問題,而不能等到幾十年后再明確。因為每一個擁有私人住宅的人,都迫切想知道自己未來的權利幾何,所購房產實際價值幾何;每一個打算買房子的人,也都迫切想知道自己現在的付出是否劃算,做那么久的“房奴”是否值得。進一步說,明確住宅未來續期問題,還將會影響目前的樓市走向、房價走勢、房地產業的發展前景、政府土地財政的調整規劃等諸多方面。所以,住宅續期問題不該是一個未來議題,而是一個迫在眉睫的議題,我們仍需追問:“70年后我們的房子是誰的?”
(摘自《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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