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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瞭望東方周刊》編輯部
最近,一個以住建部副部長齊驥牽頭,住房公積金監管司、住房與改革發展司和政策研究中心等相關司局一把手參與的調研小組,開始調研十年房改的得與失。這讓議論了一年之久的“二次房改”再度升溫。輿論的焦點是——今后怎么走,是大改還是微整?
二次房改是否啟動,真假難辨。而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似乎為解決保障性住房建設投入不足帶來若干曙光。
《實施意見》的基本思路是將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一部分,以相對于商業貸款更加優惠的利率投向保障性住房建設,一方面提高閑置資金的利用效率、獲取更大收益;另一方面也可提高企業投資積極性,緩解地方財政及企業部門對保障性住房投資不足的狀況。立意雖好,若缺乏相關配套措施,執行中可能事與愿違。
首先,此項支持性貸款可能擠占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資金利用機會。《實施意見》雖已規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貸款額度在公積金結余的50%以內,但2008年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個人貸款余額與購買國債余額之和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53.54%,這還是當年房價遇冷之后的狀況,2007年末甚至達到57.05%。試點城市的運用率很可能高于全國平均水平。這意味著,如果把50%的限額用足,即便把購買的國債(僅占繳存余額3%左右)全部出售,也滿足不了個人公積金貸款的需求。
考慮到《實施意見》規定的優惠貸款年利率比商業貸款年利率低0.6~1.6個百分點,開發商有非常大的動機與地方政府合謀“把政策用足”。《實施意見》授權“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負總責”,作為繳款人的個體實際上無法形成組織化的“抗衡力量”,所謂“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試點實施方案時,必須征求繳存職工意見”按慣例必流于形式,這實質上削弱了公積金繳款人作為直接利益相關者的應有權益。
其次,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可能造成廣泛的社會不公。按照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公積金為職工個人所有,“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而《實施意見》用公積金來支持保障性住房,不啻是顧及了地方政府、開發商和保障性住房利用者的利益而損害了廣大公積金繳存者的利益。當公積金繳存者在當地沒有資格申請經濟適用房、改造項目安置房或公共租賃住房時這種不公尤其明顯。
進一步看,繳款者作為公積金所有人直接承擔了保障性住房投資的風險,而《實施意見》并未對承擔風險而獲得的利潤分配做出明確的說明。然而,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24號文件以及住建部、財政部和發改委《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這使得風險的直接承擔人不能因為其承擔的風險而得到任何的補償,對其而言是雙重的不公。現行法律規定不能合理解決這些不公平因素,一旦投資出問題,可能引起社會廣泛的不滿和不穩。
第三,作為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來從事保障性住房投資蘊含較大的操作風險和信用風險。投資是高度專業化的金融業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不可能滿足辨識和控制風險的需要。加之作為事業單位,管理中心又高度依賴于地方政府,像鄭州把經濟適用房建成別墅之類的“投資項目”,管理中心基本不具備控制操作風險的能力和意圖。進一步而言,公積金管理中心也不能借助衍生金融工具控制信用風險,一旦發生違約,中心維護風險實際承擔者利益的能力非常有限。
《實施意見》為“房改”的進一步推進提供了一種可以嘗試的道路,要發揮出預想的作用,配套的設施和制度必須詳加考慮,對制度上可能的漏洞應先以圍堵,否則住房公積金還可能成為少數人牟取私利的手段。除此之外,如果“房改”以改善包括最不利境況那部分居民在內的全體民眾的居住條件為目的,那么更應當強調地方政府的責任。對其而言,抓住中央刺激投資計劃的機會,大力調整產業結構降低地方財政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從地價上限制對房價的推高,才是將整體房價限定在合理范圍之內的長遠之道。
(摘自《瞭望東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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