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中華文摘》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文/紀劍銘
2008年10月18日上午,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大廳外,全副武裝的司法警察警惕地站在哨位上履行著職責。國人所關注的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就要在這里進行公開宣判。
偶遇紅顏墮入貪途
劉志華受賄案備受國人關注。這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劉志華是京官,所處特殊的地域、政治地位與官職自然為人們矚目;二是劉志華的犯罪有著特殊的誘因,他是因為女人而受賄。
劉志華,遼寧省盤錦市人,生于1949年4月6日,1968年8月參加工作后,曾在一家國營煤礦當過挖煤工人。由于表現好,被礦黨委推薦上了大學。上世紀70年代中期,劉志華畢業后被直接分配到北京市勞動局,從此步入政壇。在此后的時間里,劉志華憑著自身的勤奮努力和組織的培養,先后在北京市勞動局、勞動部擔任過副處長、處長、副局長、副司長、司長等職務;以及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北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兼市機關工委書記。1999年開始擔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同時仍兼任市政府秘書長、市機關工委書記。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劉志華主要分管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的工作。
劉志華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后不久,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中,經人介紹,認識了北京市從事建筑業的女商人王建瑞。王建瑞雖已步入中年,且相貌平平,但能說會道,又性格開朗,很投劉志華的脾氣。一來二往,王建瑞很快成為劉志華的紅顏知己。
1999年,北京市中融物產有限責任公司在建設“三義大廈”時,因建設資金不足而停產。公司董事長回鐵勇經人介紹,找到了劉志華幫忙。劉志華不負所托,利用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最終以4億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回鐵勇因建設資金不足停工的“三義大廈”置換給了中央某直屬國家機關,解除了中融物產有限責任公司的困境,使該公司轉危為安。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劉志華幫了回鐵勇的忙肯定要有回報。但親自索要報酬未免有點難為情。這時紅顏知己王建瑞派上了用場。王建瑞作為商人言錢臉不紅,經劉志華授意,王建瑞直接向回鐵勇索要一輛轎車。2000年11月,回鐵勇將一輛價值40.9萬元人民幣的別克轎車送給了劉志華,這輛車到手后即成了王建瑞的專車。沒過多久,為討好劉志華,回鐵勇借劉志華出國考察之際,又送給王建瑞4000美元,讓王建瑞轉交給劉志華。
雖然劉志華收下了回鐵勇送上的轎車和美金,但私欲仍不滿足,他私下里和王建瑞商議,我們為回鐵勇謀取了4個億的經濟收入,怎么也得按百分之一給點回扣吧。為此,王建瑞多次找回鐵勇索要400萬元人民幣。回鐵勇了解王建瑞與副市長之間的特殊關系,盡管他并不想拿出這筆錢,怎奈王建瑞步步緊逼,回鐵勇只好答應了。劉志華知道,不能赤祼祼地接受這400萬元的回扣。于是,他和王建瑞商議了一個瞞天過海的方式——讓回鐵勇以投資入股的名義,將400萬元打入了王建瑞名下的鵬森有限責任公司。
玩弄權術斂財受賄
常言道:非無足財,是無足心。劉志華掌握著北京市國土資源管理、城市規劃的大權,他的權錢交易行為也主要集中在土地審批領域。北京作為國際大都市,土地資源十分緊缺,手握土地審批大權的劉志華自然是眾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公關對象。而劉志華正是看準了這一商機,利用自己主管城建、規劃和土地等方面的職務便利,在自己管轄的領域,親自批示、打招呼、下指令或組織協調,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老總們大開方便之門謀取利益,自己則從中收受賄賂,實現權錢交易。
1999年11月,劉志華當上北京市副市長后不久,又兼任了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當時,中關村內的北京科技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有限公司尚缺總經理一職待任命。與劉志華私交甚好的北京海淀區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潘守文得知后有意前去。于是,他找到劉志華,說了自己的想法。劉志華不負所托,親自出面向有關部門推薦潘守文。劉志華在自己管轄的地區有絕對發言權。沒過多久,潘守文如愿以償地擔任了上述兩家公司的總經理。2002年4月,潘守文登門致謝,給劉志華送上了2000美元;事后,又通過親屬送給劉志華在國外留學的兒子5000美元。
2001年底,北京科技園文化教育建設有限公司為了獲得建設項目用地,總經理魏虹對劉志華展開了公關。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友情逐漸加深。為滿足魏虹所在公司建設用地的需要,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劉志華先后八次主持召開涉及北京科技園文化建設教育有限公司建設用地的專題會議。由于劉志華親自出馬,不遺余力地為該公司建設用地奔走協調,北京科技園文化建設教育有限公司最終拿到了近6000畝的建設用地。面積如此大的一塊地,在寸土寸金的北京其價值不言而喻。
為了回報劉志華的費心關照,2002年11月,魏虹先后給劉志華送去3000美元和5萬元人民幣,劉坦然收受。
有金錢為基礎,劉志華和魏虹的友誼日漸深厚。不久,魏虹在工程建設上遇到了資金困難,又求助于劉志華,劉志華同樣沒有推辭,很快為魏虹解決了燃眉之急。魏虹知恩圖報,花11萬元買了一尊文物佛像送給劉志華。劉又笑納了。
狼狽為奸聯手犯科
劉志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從根本上源于他個人生活的腐化墮落和對金錢的狂熱追逐。從檢察機關查處案件看,劉志華的相當一部分索賄受賄行為與其情婦王建瑞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衡水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劉志華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696.59萬元中,他伙同其情婦索要收受的賄賂達到590余萬元,占其受賄總額的85%。可以說沒有情婦王建瑞,也就沒有劉志華的肆意受賄。
王建瑞自從靠上了劉志華這棵大樹后,自我感覺良好,公開場合不以委身于人為恥,反而引以為榮。而且,這個頗有野心的女人斂起財來毫不手軟,經常獅子大開口。2002年9月,王建瑞得知北京市天創房地產公司總經理王少武有事求助于劉志華,便鼓動劉志華向王少武索要一套住房供兩人姘居。懾于劉志華的權勢,王少武于2004年11月,將位于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北大街11號樓的808住房送給王建瑞。案發后,該房產經鑒定價值人民幣52.1萬元。
空手套白狼要來一套房屋后,王建瑞仍不滿足,她還想要一套面積更大的房產。于是,她將目光轉向北京市首都創業集團公司總經理劉曉光。
王建瑞原本有一套47平米的舊公產房,個人一直承租著。王建瑞向劉志華提出,用這47平米的房屋從劉曉光的公司換一套面積大些的住房。很快,劉曉光給王建瑞調換了一套80多平米的住房。按說王建瑞應該滿足了,但這個貪心的女人住進大房子后仍不滿意,她又想把這套80多平米的住房辦成個人的產權房,從而達到永久占有這套房產的目的。這下難住了劉曉光。他感到十分棘手,但又不能直接向劉志華言明不能辦。于是,只好私下里想辦法。
幾個月過去了,劉曉光沒能把產權的有關手續辦妥,引起了王建瑞與劉志華的不滿。此時,劉曉光公司的一個商業中心項目報告有關部門正好送到劉志華的案頭。劉志華見劉曉光辦事不力,就索性將呈報的劉曉光公司商業中心項目報告壓住不予批示。劉曉光一下子慌了神兒。為了公司的利益,他只好找到劉志華,答應在本公司新開發的“梵谷水郡”項目中給王建瑞一套新房,房款將來由他的集團公司給予解決。
2006年1月26日,劉曉光安排王建瑞與自己的公司簽訂了位于北京朝陽區酒仙橋電子城駝房營住宅小區的“梵谷水郡”D2-2-901室房屋認購書,同時,向王建瑞承諾無需其支付購房款。劉志華在王建瑞的要求得到滿足后,即簽批同意了劉曉光公司的項目規劃方案報告,指示有關部門辦理。
案發后,經鑒定,這套房產價值人民幣99萬元。
落入法網罪有應得
2008年10月14日上午,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劉志華受賄案。庭審時,劉志華的妻子和兒子都坐在旁聽席上。
2002年下半年,北京方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資金上遇到了困難。劉志華利用自己擔任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之便,協調有關部門為該公司解決了資金困難的問題。公司董事長李德磊分兩次匯給在加拿大留學的劉志華之子張偉2萬加元,總計折合人民幣12.27萬元。張偉收到這兩筆錢后告訴了父親劉志華。
2006年4月,劉志華在積極幫助北京科技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康體中心項目計劃任務轉正手續后,向該公司提出了為其子優惠購買此公司開發的住房。考慮到劉志華對公司的幫助以及公司今后可能還要有事求助于劉志華的原因,總經理許強同意以55.88萬元的低價將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東北旺鄉西二旗“燕尚園”一套面積為131.48平米的住房售予劉志華的兒子。事后,經鑒定該房屋時價為人民幣83.69萬元。
善惡終有報。就在劉志華利用職權與情婦王建瑞貪欲無度、肆忌撈取錢財的時候,他收受賄賂、生活腐化墮落一案東窗事發。2006年6月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根據有關知情當事人的舉報,決定對劉志華采取“雙規”措施,對其相關問題立案審查。6月11日,北京市人大依法罷免了劉志華北京市副市長的職務。劉志華涉嫌經濟犯罪進入了黨內審查程序。經審查,劉志華在擔任北京市政府秘書長、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96.59萬元;劉志華生活腐化墮落,包養情婦并濫用職權為其情婦承攬工程謀取巨額非法利益。同年12月上旬,經中央紀委決定并報中央批準,決定開除劉志華黨籍和公職,將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劉志華受賄案后,即指定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對該案立案偵查。2006年12月11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劉志華被依法逮捕。2008年1月7日,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就劉志華受賄案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0月15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劉志華受賄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在列數了劉志華受賄犯罪的過程后,審判長宣布:劉志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情節特別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受賄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1款以及第386條、第38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摘自《法制與新聞》)
銆?a href="/common/footer/intro.shtml" target="_blank">鍏充簬鎴戜滑銆?銆? About us 銆? 銆?a href="/common/footer/contact.shtml" target="_blank">鑱旂郴鎴戜滑銆?銆?a target="_blank">騫垮憡鏈嶅姟銆?銆?a href="/common/footer/news-service.shtml" target="_blank">渚涚ǹ鏈嶅姟銆?/span>-銆?a href="/common/footer/law.shtml" target="_blank">娉曞緥澹版槑銆?銆?a target="_blank">鎷涜仒淇℃伅銆?銆?a href="/common/footer/sitemap.shtml" target="_blank">緗戠珯鍦板浘銆?銆?a target="_blank">鐣欒█鍙嶉銆?/td> |
鏈綉绔欐墍鍒婅澆淇℃伅錛屼笉浠h〃涓柊紺懼拰涓柊緗戣鐐廣?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訛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