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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持續發酵的勞資矛盾,一些地廳級的領導干部甚至連集體合同是什么都不知道,對工資協商感到非常新鮮。
文/楊琳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干部培訓部主任歐陽駿教授,最近異常忙碌。
“上個月我在全國各地講了23場,全都是關于勞動關系和工會作用的課程。”他告訴本刊記者,從去年下半年開始,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教師外出培訓授課的頻率持續加快。學院還專門開設了寧夏、甘肅、青海三省的“書記班”,講解勞動關系和工運知識。“這樣的頻率和力度,是從來沒有過的”。
“我們在一些省委黨校講課時反響火熱——從頭到尾好幾個小時沒有人走動”,歐陽駿說,“勞資矛盾是干部們工作中遇到的最頭疼的問題之一,平時也在苦苦思索,現在有人系統性、對策性地透徹講解,他們感到非常‘解渴’”。
去年下半年至今,我國勞資糾紛事件高發、勞資矛盾持續發酵。今年上半年,一些地方發生了因工資福利待遇問題引發的職工停工、聚集、上訪,以及跳樓等極端事件。尤其是4、5月間,此類群體性事件數量漲幅劇增。
由于對勞動關系運行機制、勞資矛盾調處方法、工會如何發揮作用等缺少認識、研究和預案,一些地方黨政干部面對突發勞資矛盾事件驚慌失措、應對失當,不敢擔當責任,不敢果斷決策,以致錯失處置良機。
借鑒以往中央和地方大規模培訓干部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經驗,有的地方黨政部門開始加大針對勞資矛盾的干部培訓力度。
僅今年上半年,已有陜西、貴州等省,四川瀘州、攀枝花,湖南常德等地,正式把勞資關系和工運理論列為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干部培訓的課程。此外,北京、天津兩市也都在6月下旬,舉辦了面向全市工會領導干部的勞動關系專題研修班和加強工資集體協商專題輪訓。
接受《瞭望》新聞周刊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表示,勞資矛盾已成為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之一,各級黨政干部應正確認識和看待黨執政面臨的這一新課題和新挑戰。建議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增設相關課程、開設專題研討班,為各級黨政干部提高勞資矛盾調處能力,抓緊補課。
正視社會主要矛盾
“前些年,當我們看著一些國家屢屢發生大罷工的新聞時,還以為那些離我們很遙遠。但現實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深層次矛盾的積累,勞資矛盾已經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之一,這也是黨執政面臨的新條件和新課題。”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副院長劉春教授說。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各級領導干部在實踐中積累的化解社會矛盾的經驗,主要集中于國企職工下崗分流、城市拆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等領域。面對勞資矛盾事件高發多發,一些地方黨政干部還缺乏經驗。劉春認為:“對勞資矛盾的性質、特點和表現形式,干部們也有個從陌生到熟悉的過程。”
“在漢源、甕安、孟連事件之前,我們的干部對群體性事件也是感到陌生和恐懼的”,一位專家向本刊記者表示,“但是這兩年大規模干部輪訓后,干部們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有所提高。這個經驗可資借鑒。”
2008年11月10日~26日,全國各地2000多名縣委書記陸續走進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浦東干部學院、延安干部學院、井岡山干部學院,參加為期7天的輪訓培訓,教學重點內容涉及基層治理和突發事件應對。
2009年2月18日,全國3080名縣級公安局長進京培訓拉開序幕。公安部用半年時間,分7期、每期10天,完成了這次在公安系統歷史上“破天荒”的大規模培訓。授課中重點分析了貴州甕安事件、遼寧蟻力神事件、安徽家樂福事件。
此外,全國范圍內省市縣三級均舉辦了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培訓班,通過案例分析、模擬危機處理、角色扮演等方式,分析群體性事件的成因、特點,明確領導干部第一時間面對群眾,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信息及時公開等處置原則。
“相比之下,現在面對持續發酵的勞資矛盾,一些地廳級的領導干部甚至連集體合同是什么都不知道,對工資協商感到非常新鮮”,中華全國總工會一位局級負責人對本刊記者說,這些勞動關系領域知識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一些領導干部容易從政法的角度思考和處理勞資矛盾事件,從而激化矛盾。
本刊記者了解到,在今秋中央黨校地廳級干部進修班中,專設了為期2個月的民生和社會建設專題學習。從統籌協調利益關系、統籌城鄉發展的角度,針對就業、社保、住房等具體問題開展教學。但勞動關系等內容尚未納入教學課程。
“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的教學課程,近年來增加了民生建設的內容。但對勞動關系和工運課程的設置不多,這是一個欠缺”,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工會系許曉軍教授認為,黨政干部應該正確地認識和看待黨的執政基礎、執政條件,準確找出社會轉型期的突出矛盾。
許曉軍指出,補上勞動關系和工會作用這一課,不僅會使飽受勞資矛盾困擾的東部沿海地區干部受益,而且隨著西部大開發力度的加大以及勞動密集型產業向西部地區的梯次轉移,給中西部地區的干部提前打好勞資矛盾的“預防針”,也十分必要。
政府定位最關鍵
在受訪專家眼中,了解宏觀經濟與勞資矛盾之間的關系,勞動關系運行機制、勞動三方協調機制、集體合同和集體協商機制、工運歷史和工會作用等,是黨政干部了解勞資矛盾的必修課程。
“對近年特別是近期發生的一些典型的勞資矛盾事件進行案例剖析,也有利于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時更加公正”,國家行政學院竹立家教授認為。
與群體性事件發生時矛盾焦點往往對準政府不同,勞資矛盾是勞方與資方的矛盾。此時,政府首先須明確其作為第三方、中立方、調停方的立場和定位,這對于化解此類突發事件最為重要。
“調處勞資矛盾,正是讓政府回歸其正常立場位置的一個契機,一個‘糾偏’的契機”,國家行政學院龔維斌教授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在GDP導向的作用下,對勞動者利益訴求關注較少,導致他們的天平有意無意地偏向資方,這往往使政府被裹挾至勞資矛盾之中。
“當前地方黨政部門都有維穩責任制,有時便會因維穩而忽視維權,以壓制和對抗的舉措來應對勞資矛盾,反而導致矛盾激化,使勞方將矛頭指向政府”,許曉軍說。
受訪專家認為,面對勞資糾紛,政府應“秉公、中立、居間協調”。既不尋求采用“施壓”或“收買”的手段來恢復秩序,也不派警力前去壓制參與者或拘捕組織者,不讓自己成為工人的“對立面”。
政府應以國家法律法規為邊界,要求勞資雙方把矛盾控制在企業廠區內部,避免矛盾擴散到社會上去,出現堵路、游行等公共安全事件,以及跳樓、傷人等惡性事件。“勞資矛盾不能溢出企業,這是全世界范圍內對待勞資矛盾的一條通用的規則”,一位專家強調道,這對于杜絕“連鎖反應”、“放大效應”大有裨益。
政府還應以協調勞動關系三方中“調停者”的身份,大力推動勞資集體協商談判。此時,就需要黨政干部能夠了解、熟悉和把握集體談判的作用、形式、程序等,制定協商規則、監管協商程序。以集體協商平等談判的機制,保障勞方的“集體議價權”,使勞動者合情合理合法的訴求得到滿足;同時保護企業行政方的“還價權”,使勞資雙方尋找出一個利益平衡點。
此外有關專家提出,一些地方尤其是勞動密集型產業、外向型經濟相對集中的地方,特別要集中清理解決久拖不決的勞資信訪積案,并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好,把干部下基層摸排矛盾、就地化解矛盾組織好,把勞資糾紛領域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建立健全起來,努力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勞資矛盾糾紛。
在不久前結束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上,高層明確提出,勞動者是國家的主人,一切管理服務都要著眼于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這些認識對于做好“新社會組織”、“新經濟組織”的管理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中央的要求,應積極推動在新經濟組織中建立黨團組織、工會組織,加強法制教育培訓,加強對貫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檢查,加強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
“面對勞資矛盾高發,黨政干部既不應無動于衷,也不要驚慌失措,應通過加強相關知識的學習,在實踐中摸索和增長調處勞資矛盾的有效經驗”,龔維斌說。
善用工會化解矛盾
在現行體制下,工會要真正發揮出應有的效用,需要各級黨政部門的強力支持。而支持的前提是,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能夠了解、認清工會組織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獨特作用。
“我們給一些黨政干部講課時發現,他們對工會是干什么的根本不了解,就更談不上支持工會工作,善用工會解決矛盾了”,歐陽駿說。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工會安身立命的最重要職責,但是現在工會組織身上背負著一些不應有的東西”,作為工會研究專家,常年在基層調研的許曉軍對本刊記者表示,“甚至還有地方讓工會每年落實幾千萬的招商引資任務,或者讓工會去忙征地拆遷,這是很荒唐的事情。”
在近期發生的一些勞資矛盾事件中,所在地的工會表現不能令職工和社會公眾滿意。“有為才能有位”。在受訪專家看來,工會要在調處勞資矛盾中發揮作用,需要把握三個關鍵點。
其一,立場準確。工會是勞動者權益的最權威維護者,工會干部首先把立場穩穩站在勞動者一方,將職工合情合理合法的訴求總結起來,代表他們與資方談判,與政府交涉,實現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最大化。
其二,程序合法。在一些地方黨政部門眼中,工會往往被當成維穩的工具,而工會的主要職責卻是維權。“在調處勞資矛盾時,工會應把握‘先維權再維穩’的原則,只有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好了,工人信任工會了,才能為維穩創造有利條件。”許曉軍認為。
其三,有序維權。勞資矛盾反映的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工人的訴求長期得不到紓解,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加之一些地方工會組織不健全、作用虛置,導致一些停工事件以自發組織的形式爆發出來。
“對此,工會組織不能一味消極看待,不應排斥、壓制工人的某些舉動,而應通過加強自身建設、正面引導等方式,將這些維權活動納入到工會組織正常的維權機制中來。避免境外‘民運’勢力插手職工維權活動,煽動所謂‘工運’”,許曉軍說,“將自救的、無序的維權,轉化為社會救濟的、有序的維權,盡量避免自發的超越法律邊界的維權行為,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維權權利。”
“這些勞動關系和工運知識,光給工會干部講還遠遠不夠。我們現在更多地是通過工會系統的渠道,給主管的黨政領導講,之后再給‘一把手’講。”歐陽駿說。
(摘自《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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