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軍隊以及武警部隊。其獲獎標準為:
官兵無償獻血宣傳教育普及率95%以上、自愿無償獻血100%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軍級(獨立師)以上單位。
第十一條 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用以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者。
第三章 表彰權限和程序
第十二條 各地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相關申請材料的收集、報送工作。
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對材料進行統計、初審工作。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后勤部衛生部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無償獻血表彰獎項的審核、評定、審批。
第十三條 各地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特別獎;
(二)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一星級至三星級)。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
(二)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四星級至五星級);
(三)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1次的捐獻者。
第十五條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后勤部衛生部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
(二)無償獻血促進獎;
(三)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終生獎;
(四)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五)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
(六)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2次以上的捐獻者,或者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1次且自愿無償獻血20次以上的捐獻者。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集體和省(市)符合相應獎項獲獎標準的,由個人或單位提交申請材料;
(二)申請個人或單位按照規定的表彰獎勵權限上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對各地市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制定評定合格名單,在一定范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后,由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后勤部衛生部對各省和軍隊有關單位上報的合格名單進行復核,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表彰的監督
第十七條 申報個人、集體和省(市)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經核實后,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經進行獎勵的,審批機關將撤銷獎勵,收回獎勵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參與無償獻血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愿提供自身血液的行為。
第二十條 表彰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
機采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計算;
《獻血法》頒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個人獲獎殊榮供其它部門參考。
第二十三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表彰獎勵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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