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5日電 今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網站上發布《學生集體用餐食品安全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如有修改意見,請填寫反饋意見表格,并于5月20日之前反饋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安全監管司。
傳真:010—88375603
學生集體用餐食品安全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生集體用餐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學生食品安全,改善學生營養狀況,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集體用餐系指集中供應大、中、小學校、中等專科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等(以下統稱學校)學生,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學生集體用餐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學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合學生需要量的膳食。
學生營養餐:以保證學生生長發育為目的,根據營養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學生課間餐:為補充學生課間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條 凡集中供應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生產經營者和組織供應學生集體用餐的中小學校,均適用本辦法。不包括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為餐飲業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單位。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學生集體用餐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學生集體用餐的生產經營者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或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參加學生集體用餐的學校負責學校內的組織供應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生產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領取餐飲服務許可證。學生營養餐的生產經營者,其餐飲服務許可證中必須有獲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未領取餐飲服務許可證者不得生產經營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第六條 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外環境、衛生設施、工藝流程、生產用水、個人衛生、生產用具以及貯存、消毒、運輸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運送路程較遠的膳食要有保溫設備。
鼓勵學生集體用餐經營者實施良好生產規范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等先進的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介服務機構等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和技術服務工作。
第七條 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人員應按規定經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
學生營養餐生產經營單位除應符合上款要求外,還應配備專(兼)職營養師(士),或經培訓合格的營養配餐員。廚師須經食品安全和營養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 學生集體用餐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嚴禁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食品、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規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溫度。
學生集體用餐不得直接供應未經加熱的食品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限制供應的食品。
學生營養餐每份所含的熱能和營養素應達到營養要求。學生營養餐的烹調應注意減少營養素的損失。
學生課間餐的食品每份應當單獨包裝。
第九條實行學生集體用餐的中小學校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學生集體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和營養知識,應重視學生對飯菜質量的要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積極采取控制措施。
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如發現供應的產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應召回售出的產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供應的產品存在食安全隱患,可依法責令其召回售出的產品。
學校訂購集體用餐時,應當確認生產經營者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對應當確認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訂購學生營養餐時,應確認餐飲服務許可證注有“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訂購無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的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學校應當設有學生洗手、餐具清洗設備和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飯菜暫存場所。
負責分發學生集體用餐食品的人員每年要進行體檢。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進行學生集體用餐的分裝、發放工作。
第十條 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油、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較小的農村學校,暫不作為實行學生集體用餐的單位對待。但是,按本辦法應體檢的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該類食堂的指導,學校應努力改善食堂衛生條件,加強食堂衛生管理,保障學生健康。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秾W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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