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愈演愈烈的醫療糾紛賠償,到底是該由患者還是醫生來舉證?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二審,草案對醫療損害賠償問題作出專章規定。媒體有關“患者需舉證醫生出錯才能索賠”的報道,引起市民的憂慮,擔心今后維權難。
本報記者昨天采訪法律界專家獲悉,草案新規定體現患者與醫院“均擔”舉證責任,患者合法權益仍可獲保障。而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則認為,新規定合理分擔醫患舉證責任,有利于減少醫生為求自保“過度醫療”,避免醫療費用過高。但要真正促進醫患互信和諧,還需要加快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從根本上解決看病難、看病貴。
【市民擔憂】“不懂醫,怎么找醫生過錯證據?”
醫生戴鋼盔上班、患者帶錄像機看病、“醫鬧”在醫院設靈堂……近年來,醫患關系日益緊張,醫療糾紛四起。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目前全國法院一年審理的醫療事故案件1萬余件,醫療損害賠償案件4萬余件,絕大多數難以定性,成為司法審判難啃的“硬骨頭”。
為了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侵權責任法(草案)》用整整一章的篇幅,對“醫療損害責任”作出系統規定。草案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媒體解讀稱,這一條款意味著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是有過錯的,才能要求其賠償。消息引起很多市民的疑慮。廣州市荔灣區的陳伯說:“我們不懂醫學知識,怎么能找出醫務人員的過錯證據?以后出問題要告醫院,更難了!”
【醫院驚喜】
取消“舉證責任倒置”醫生減少“大檢查”?
廣州某大醫院的院長驚喜地對記者說:“這是否意味著將取消醫療過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指依據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我國醫療侵權訴訟中實行舉證方式的改革,患者不再承擔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及醫療過程有無差錯”的舉證責任,上述兩項責任改由醫療機構來承擔。由于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正好相反,所以通常被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這一規定實施以來遭到醫療界的痛批,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人民醫院院長林曙光前幾年就領銜向全國人大提交議案,要求暫停執行。主要“罪狀”是該規定迫使醫生為求自保,開“大檢查”、“大處方”,導致“過度醫療”,加重患者負擔,加劇醫患不信任。
中山一院一名呼吸科專家說:“現在‘看病貴’跟這個舉證規定有關系,所以如果真的取消,可以減少相當一部分‘大檢查’!”
【專家說法】
醫患舉證責任并非“一邊倒”
面對各方疑慮,草案新規定會不會加劇醫患矛盾?
記者采訪法律界專家獲悉,與有媒體“新規定對醫院更有利”的解讀不同,其實按照草案規定,過錯與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是由醫患雙方分擔的,既要保護患者,也要保護醫院、醫生,體現公平性。
在“過錯責任”舉證方面,考慮到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實際情況,草案規定了三種需由醫療機構舉證的情形: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診療規范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而對于“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草案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患者的損害可能是由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造成的,除醫務人員提供相反證據外,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草案起草者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教授解釋說:因果關系推定的舉證責任是有條件的,只有原告就因果關系等要件事實的舉證作低度證明,才發生推定和舉證責任移轉的情形。因果關系推定的后果是,將實質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舉證責任轉由被告承擔。
“也就是說,只要患方提出比較簡單的證據,說明自己的損害與醫院的診療行為有關,醫院就還是得負責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代理“齊二藥”假藥賠償案件聞名的廣東博浩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北元說。
陳北元介紹,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并不是“一邊倒”。“比起現行規定,草案的選擇更加平和。過錯與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由醫患雙方分擔。”
據悉,由于《侵權責任法》影響巨大,該草案仍須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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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不少規定惹爭議
1、醫院“用藥要賠錢”風險大增?
[草案]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請求賠償。醫療機構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等第三人責任的,有權向生產者等第三人追償。
[爭議]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認為,這對于醫療界是一個“很大的壞消息”。因為按照目前的藥品監管法規和實際,藥品質量由藥監部門把關,醫院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去逐一檢驗。按照草案新規定,今后醫院“用藥要賠錢”的風險大增。
2、允許醫院“事急從權”,易致“過度醫療”?
[草案]因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難以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爭議]有學者分析,這是針對2007年北京出現的“孕婦拒簽事件”而作出的“補牢”措施,給醫院在搶救危重病人時提供了一定空間,是一個人性化的舉措。
但也有市民擔心,允許醫院“事急從權”,會不會給一些黑心醫生“過度醫療”提供借口?建議醫院“免責”條款還要進一步細化。
3、患者未告知病史,醫生誤診可免責?
[草案]在確立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的同時,規定了患者的告知義務。明確患者應當向醫務人員告知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治療;患者未盡到該項義務,造成誤診等損害的,醫務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有市民指出,病人不是專業人士,對哪些事情需要告知醫生無法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因患者未盡到該項義務造成誤診,醫務人員就不用承擔責任,這有點推卸責任。
“病人確實不可能啥都跟醫生講。首先是醫生要問,病人再答。”廖新波建議,可作進一步補充規定,說明是在醫生詢問病史病情的情況下,病人要充分告知。(記者陳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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