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天津市將施行《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今后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屬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化驗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設責任險負責糾紛理賠
《辦法》指出:本市將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二級以上各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其他醫療機構可以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招投標或者其他方式確定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在保險合同的范圍內,承擔醫療機構因醫療糾紛發生的賠償。參保醫療機構的保險費用從業務費中列支,按規定計入醫療機構成本。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者負擔。
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用
本市將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生醫療糾紛后,索賠金額未超過1萬元的,可以由醫療機構與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協商解決;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此外,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并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調解不成醫患可向法院起訴
對醫患雙方當事人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3日內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自受理調解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調結。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個月。調解到期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協議作為理賠依據
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醫患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并履行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應當作為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的理賠依據。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向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提供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調查核實。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調解或作出生效判決的,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應當及時支付賠償金。
醫務人員應保護患者隱私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屬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診療規范,保護患者隱私,按照規定書寫病歷資料,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患者5種行為將受處罰
患者或者患者家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占據醫療機構診療或辦公場所,尋釁滋事的;拒不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殯儀館或在醫療機構拉橫幅、設靈堂、張貼大字報等擾亂醫療秩序的;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破壞醫療機構設備、財產和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辦法》規定、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拖延賠付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王麗 李向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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