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發出通知,對2009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和補助標準加以明確。
繳費標準:學生個人額度不變
通知規定,各市(不含長春市、延邊州)成年人繳費標準每人每年240元,各縣市(不含延邊州所屬縣市)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的標準不變;各市州(不含長春市)、縣(市)學生、兒童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統一提高到100元。其中,各市(不含長春市、延邊州)成年人個人繳納160元,各縣(不含延邊州所屬縣市)成年人個人繳納110元,學生、兒童個人繳納20元標準不變。
補助原則:具體標準就高不就低
通知規定,以上各項補助原則上不能重復享受,具體補助標準就高不就低。各地要按補助標準落實補助資金,不得擅自變更補助標準和繳費標準(含個人繳納標準),并要求做好城鎮居民個人繳費的足額征收和政府補助資金的結算管理。
補助標準:困難群眾補助不低80%
2009年政府補助標準按人均不低于80元執行,由中央、省、市、縣按比例分擔。
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參保,中央財政補助45元,省財政補助27元,市、縣財政補助不低于18元。其他低保對象參保,按不低于繳費標準的80%給予補助,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適當增加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42元,其余由市、縣財政安排。
持證的貧困殘疾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參保,按不低于繳費標準的80%給予補助,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適當增加補助。其中,對持證的貧困殘疾人參保,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24元,其余由市、縣財政安排;對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參保,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42元,其余由市、縣財政安排。
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參保,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42元,市、縣財政補助28元。其他居民(含學生、兒童)參保,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24元,市、縣財政補助16元。(胡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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