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1月24日電(記者 童靜宜)記者今日從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自2008年1月23日起,浙江省藥監局決定對監測檢查中發現的、在部分媒體違法發布的五種嚴重違法藥品廣告采取在一定區域內暫停廣告中藥品銷售的措施。
浙江省藥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浙江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對媒體發布的藥品廣告情況進行監測檢查時發現,大連水產藥業有限公司的藥品“蛾苓丸”(國藥準字Z10900022)、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藥品“鴻茅藥酒”(國藥準字Z15020795)、吉林市雙士藥業有限公司的藥品“石斛夜光丸(黃金視寶)” (國藥準字Z22025079)、楊凌東科麥迪森制藥有限公司的藥品“黃龍咳喘膠囊”(國藥準字Z20025060)、廣州陳李記藥廠的藥品“(陳李濟)咳喘順丸”(國藥準字Z44021051)廣告違法虛假發布,并且情節嚴重。
據悉,上述五種藥品廣告的違法事實大多存在超出藥監部門批準的功能主治范圍;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專家、學者、醫生、患者等名義和形象作證明;任意擴大產品的功能主治;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等違法行為。
“為加強藥品廣告管理,保證藥品廣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加大對發布嚴重違法藥品廣告的打擊力度,根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23日起,對廣告中的產品采取一定區域內暫停銷售的措施:‘蛾苓丸’在全省范圍內暫停銷售;‘鴻茅藥酒’在溫州市范圍內暫停銷售;‘石斛夜光丸(黃金視寶)’、‘黃龍咳喘膠囊’、‘(陳李濟)咳喘順丸’在湖州市范圍內暫停銷售!痹撊耸勘硎。
據悉,浙江省藥監局已對違法廣告藥品暫停銷售的情況做了社會公告,并在系統內對暫停銷售藥品的監督檢查作了部署。浙江省藥監局同時表示,如繼續發布違法廣告或在要求停售期間內仍繼續產品銷售的,一經發現,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采取進一步措施進行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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