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上海移動方面公開表示,將根據公安部門提供的關鍵詞對短信實施預先過濾,如果公安部門認定該短信屬于“黃色淫穢”范疇,該用戶的手機號碼將永久作廢。看完這則新聞,出于職業思維,筆者覺得執法部門出臺的手機“治黃”措施明顯違反了我國的根本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就是說,檢查通信的事由只有兩個:一個是國家安全,一個是追查刑事犯罪。個人之間發送幾條黃色短信,如果說影響到了整個國家的安全,那肯定是極其荒謬的。因此,能夠對個人之間發送黃色短信的通信記錄進行檢查的就只有追查刑事犯罪這一事由了。
個人發送黃色短信有沒有可能構成犯罪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傳播淫穢短信達到一定數量的,依照刑法規定的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罪處罰。因此,發送黃色短信確實有可能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也可以為了追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罪的需要而對通信內容進行檢查。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發送黃色短信200條以上的才有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發送黃色短信400條以上的才有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個人之間發送幾條黃色短信不可能構成上述犯罪,公安機關喪失了檢查個人之間通信的法定條件,強行檢查只會侵犯當事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退一步講,即使公安機關為了偵查當事人發送的黃色短信是否超過了定罪標準而對其通信內容進行檢查,也應該在掌握相當的證據后才能介入。也就是說,檢查通信內容只能是事后行為,不能事先通過提供關鍵詞的方式對短信實施過濾。事前檢查的方式不僅將所有人視為發送黃色短信的“假想敵”,而且也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
該打壓的是特權思想 劉慶方(深圳)
深圳“1·2”交通肇事逃逸案經過11天的艱難取證,案情終于真相大白。撞死人的竟是當地的交警。事后當地交警部門表示會從嚴處置,決不包庇、姑息。執法犯法,罪加一等,是群眾希望看到的。然而,其背后的問題,令人深思。
出事路段交通頗為繁忙,肇事司機不僅醉駕,還把車速開到100公里。作為執法者膽敢如此無視交通規則,說到底還是特權思想在作怪。平常不時可以在大街上看到公權部門車輛橫沖直撞的霸道行為,說明特權思想在某些公權部門并不少見。特權思想不是一兩天形成的,如果公權部門能在這種特權思想一抬頭時就把它狠狠打壓下去,并自揭“家丑”,公諸于眾,而不僅僅是內部低調處理,相信這種特權思想就不會泛濫,就不會發生諸如此類的事故。等到出大事了,才去及時處理、總結、整頓,這種亡羊補牢式的措施雖未晚也,但畢竟是被動的。未雨綢繆,始終保持嚴厲的制度約束,讓特權思想無處藏身,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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